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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局給字第 09600130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嘉義市政府公報 96 年 6 月份 42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旨:
依「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清潔隊組織規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於該規
程廢止後得否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主    旨:所詢鄉(鎮、市)公所前依「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清潔隊組織規程」兼
          任清潔隊隊長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於該規程廢止後得否繼
          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民國 96 年 5  月 7  日府人三字第 0960060126 號函。
          二、查本局民國 92 年 4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20006985 號函規定略以
              ,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3  項規定:「……鄉(鎮、市)公
              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準此,依各鄉
              (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設置之清潔隊隊長、托兒所所長、圖書
              館管理員等編制內主管職務,應屬「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第 1  項所稱之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主管
              職務加給。又各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中未設清潔隊編制,
              而依「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清潔隊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經權責
              機關已核派兼任清潔隊隊長有案者,前經本局民國 90 年 2  月 13 
              日 90 局給字第 210282 號函同意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在案。茲以上開
              組織規程迄今尚未廢止,是以,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之考量,現已
              派兼人員得繼續支領是項主管職務加給至免兼該職務為止。
          三、茲以前開「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清潔隊組織規程」業經臺灣省政府
              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府法二字第 0951800098A  號令廢止,爰各
              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中未設清潔隊編制,而依上開組織規
              程前經權責機關核派兼任清潔隊隊長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
              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規定,自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起
              ,以其得兼任清潔隊隊長之依據業已失其附麗,已無信賴保護原則之
              適用,自不合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政府(除新竹縣政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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