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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局給字第 09400224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人事行政法令彙編(102年2月十三版)第 4058-40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84 條
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兼領三分之一一次退休金及三分之二月退休金人
員,其中兼領之三分之一一次退休金得否依勞動基準法標準補足差額疑義

全文內容:一、查行政院民國 85 年 8  月 15 日台 85 人政給字第 27410  號函規
              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仍
              應依公務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並報由原規定之權責機關核定。如退
              休時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計算支領一次退休給與者,同意補足
              依公務員退休法令計給一次退休給與之差額。」揆其意旨,係為解決
              同一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與純勞工,於辦理退休時
              ,因適用之退撫法令不同,而產生同樣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惟因適
              用之退撫法令基數及計支內涵不同,致產生權益不衡平,爰同意得補
              足依公務員退休法令與勞動基準法計算一次退休金給與之差額。
          二、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退休時,如選擇兼領三分之一一次退休金
              及三分之二月退休金,其中兼領之三分之一一次退休金,得否依勞動
              基準法標準補足差額一節,茲考量勞動基準法並無支領月退休金、兼
              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之支領退休金方式,從而亦不致產生同一公
              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與純勞工退撫權益不衡平之問題
              ,故與上開行政院函意旨未合,爰其中兼領之三分之一一次退休金,
              尚不得依勞動基準法標準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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