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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局給字第 09400061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有關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得否認定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
給原則」第 2  點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

主    旨:有關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得否認定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
          給原則」第 2  點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一案,復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4 年 3  月 1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062200 號移文單轉來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民國 94 年 2  月
              21  日北採二字第 0940000872 號函及花蓮縣政府民國 94 年 2  月
              22  日府行購字 09400247890  號函辦理。
          二、查「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二規定,本支給原則之適
              用對象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
              工程、機械工程、電力 (子) 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
              員;至其他人員則由各機關自行衡酌納入。及三、 (一) 規定略以,
              各機關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
              、電力 (子) 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
              幣 4  萬 5  千元提撥獎金額度。準此,各機關擬依上開三、 (一)
              規定提撥人員獎金額度者,須該名人員同時具備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及
              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 (子) 工程職系等 2  條件。
              至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是否屬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仍請服務機
              關本權責覈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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