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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局給字第 09200069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旨:
有關各鄉 (鎮、市) 公所 (未) 設清潔隊、托兒所、圖書館等機關之 (兼
任) 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一案

主    旨:有關各鄉 (鎮、市) 公所 (未) 設清潔隊、托兒所、圖書館等機關之 (兼
          任) 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一案,請依本局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
          九日會商有關機關結論辦理。檢附上開會議結論一份,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花蓮縣政府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府人福字第○九二○○一一六○
          七○號函辦理,兼復陳○榮君同年二月十四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
          件及銓敘部函轉黃○鳳君同年二月二十一日致「銓敘部部長信箱」電子郵
          件。

附    件
結    論: (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鄉 (鎮、市) 公
                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 (鎮、市) 公所定之。」準此,各鄉
                 (鎮、市) 公所組織自治條例設置之清潔隊隊長、托兒所所長、圖
                書館管理員等編制內主管職務,應屬「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九條第一項所稱之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主
                管職務加給。
           (二) 各鄉 (鎮、市) 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中未設清潔隊編制,而依「臺灣
                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清潔隊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已核派
                兼任清潔隊隊長有案者,前經本局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局給
                字第二一○二八二號函同意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在案。茲以上開組織
                規程迄今尚未廢止,是以,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之考量,現已派
                兼人員得繼續支領是項主管職務加給至免兼該職務止。至「臺灣省
                各鄉鎮縣轄市清潔隊組織規程」是否應予廢止,由本局另案函請內
                政部協洽臺灣省政府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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