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有關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得否認定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 給原則」第 2 點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
主 旨:有關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得否認定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 給原則」第 2 點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一案,復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4 年 3 月 1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062200 號移文單轉來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民國 94 年 2 月 21 日北採二字第 0940000872 號函及花蓮縣政府民國 94 年 2 月 22 日府行購字 09400247890 號函辦理。 二、查「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二規定,本支給原則之適 用對象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 工程、機械工程、電力 (子) 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 員;至其他人員則由各機關自行衡酌納入。及三、 (一) 規定略以, 各機關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 、電力 (子) 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 幣 4 萬 5 千元提撥獎金額度。準此,各機關擬依上開三、 (一) 規定提撥人員獎金額度者,須該名人員同時具備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及 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 (子) 工程職系等 2 條件。 至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是否屬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仍請服務機 關本權責覈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