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各機關為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得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 術人員,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勞工委員會已共同研擬積極性政府 勞務採購規範,加以保障各機關於採購契約中約聘僱人員之權益
主 旨:有關台端電子郵件陳情「約聘僱人員被剝削」相關事宜,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23 日勞動 1 字第 09700 61041 號書函轉台端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各機關為發展科學技術 ,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機關現有人 員所能擔任者,得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 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另依「政府採購 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亦得依規定針對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 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認定之勞務辦理採購。至各機關推動業務所需人力究宜以聘用人員或 以勞務採購方式辦理,係屬各機關權責,須由各機關衡酌業務性質、 人力及經費運用情形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為加強政府勞務採購中受僱勞工權益保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與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業已共同研擬 積極性政府勞務採購規範,包括投標廠商資格審查項目、需檢附遵守 勞動法規必要文件項目、違反廠商之懲罰處置方式等,以加強各機關 監督勞務採購案件承包商是否遵守相關勞動法規。另勞委會近年亦已 積極協調工會及各方意見,期能針對勞動派遣關係中相關勞動者權利 義務規範與保障進行研訂專法,以保障三方權益。未來將由工程會會 同勞委會及本局對各機關加強宣導辦理勞務採購應遵守相關勞動法規 並注重勞工權益保障。 正 本:簡○○君 副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