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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局力字第 09200229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2 年第 34 期 35-36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旨:
有關特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轉調原省營事業
機構,可否視為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間之轉調一案

主    旨:貴部函以,有關特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轉調
          原省營事業機構,可否視為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 (構) 間之轉調一案,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經人字第○九二○○○八五七一○號書
              函。
          二  案經轉准考選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選特字第○九二○○○四○九
              三號書函、銓敘部同年六月二十四日部特四字第○九二二二五八七三
              八號書函、行政院同年六月十八日院臺規字第○九二○○三三六○二
              號書函略以 (如附件) :
           (一) 考選部:按原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
                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業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改隸經濟部,非
                屬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 (構) ,且陳文祥先生並非因機構改隸而移
                撥之人員,故應無該暫行條例第十四條之適用。爰此,仍須依其考
                試時所依據之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及其施
                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亦即須於期限內在原分發占缺任用及原
                錄取分發區機關服務期滿,並於考試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
                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始得轉調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及福
                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二) 銓敘部:八十六年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除
                符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或
                業於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服務滿六年者外,僅
                得調任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惟尚不包含原臺
                灣省政府改隸中央之機關,且是類人員亦不得轉調中央機關及直轄
                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任職。以原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除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任之部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外
                ,其餘人員均未納入銓敘範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未送審
                人員是否參酌辦理,請本於權責卓處。
           (三)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之適用對象為精省時已任職於原省營事業機構之員工,而本案陳
                員於精省時係任職於一般行政機關彰化縣環保局,故並非該規定之
                適用對象,況該規定所稱「仍適用原省營事業之人事法令」,揆其
                意旨乃在於保障原省營事業機構因精省改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後其員工仍維持原有權益,惟可否據以認定該等省營事業機構改隸
                中央後,仍可視同省營事業機構之性質,而認陳員再任職臺灣省自
                來水公司,仍係臺灣省政府所屬機關 (構) 間之轉調?在法制上不
                無斟酌之處。
          三  本案請依上開機關意見核處。
正    本: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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