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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局企字第 10100213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人事行政法令彙編(102年2月十三版) 第 4307-4308 頁
工友管理法規釋例彙編 第 4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
民法 第 148 條
旨:
機關學校漏未將合於請領三節慰問金之退休工友列入三節照護對象,渠等
請求權時效疑義

全文內容:一、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0 年 5  月 28 日 80 局壹字第 14025  號函
              釋略以,為擴大對於退休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照護,得由原服務
              機關學校,斟酌實際狀況及經費情形,比照行政院訂頒「退休人員照
              護事項」之規定,自行辦理。
          二、法務部 95 年 8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50027358 號書函略以,行政
              機關學校比照行政院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發給退休工友三節
              慰問金,不論其屬為何,於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及同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
              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另
              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
          三、機關學校漏未將合於請領三節慰問金之退休工友列入三節照護對象,
              得否補發,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審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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