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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局企字第 09800347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高雄縣政府公報 99 年春字第 1 期 24-25 頁
花蓮縣政府公報 99 年第 1 期 17 頁
工友管理法規釋例彙編 第 369-37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6 條
旨:
機關學校與工友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年終考核獎金性質上較接近 1  
年期之定期給付債權,其短發之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 126  條規定,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主    旨: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
          效,適用民法第 126  條請求權時效 5  年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98)年 12 月 1  日勞動 2  字第 0980090
              533 號函以,勞工年終考核及其獎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等事項,勞動基
              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未有特別規定。
          二、復查法務部本年 12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50108 號書函略以,
              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
              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工友既適用勞基法,其與機關間係屬
              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是以,工友年終
              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如勞基法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則應
              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三、再查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
              他 1  年或不及 1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綜上,勞基法並未就勞工年終考核及其獎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等事項有
              特別規定,且工友與機關間屬私法僱傭關係,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茲以工友之年終考核獎金,係機關每年依所評定之年終考核結果給付
              予工友之獎金,性質上較接近 1  年期之定期給付債權,應適用民法
              第 126  條有關 1  年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
          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
          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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