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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實處一字第 0920003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7、40 條
旨:
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議審議鄉 (鎮、市) 公所總預算案,議決刪除之
歲入多於歲出,清公所自行調整歲出,以資平衡之適法性案
主    旨:貴部函為有關高雄縣政府請釋該縣美濃鎮民代表會審議美濃鎮九十一年度
          總預算案,最後因議決刪除之歲入多於歲出,請公所自行調整歲出,以茲
          平衡之適法性案,本處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台內民字第○九一○○○八五二七號函。
          二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審議鄉 (鎮、市) 預算,為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職權;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鄉 (鎮、市
              ) 預算案編製與提案,為鄉 (鎮、市) 公所之職權。又同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審議,
              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
              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
              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
              定之」,綜上,有關預算編製與審議分屬鄉 (鎮、市) 公所與鄉 (鎮
              、市) 民代表會職權。本案高雄縣美濃鎮民代表會審議美濃鎮總預算
              案歲出預算時,未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就機關別、政事別分
              別決定,其所刪減歲入預算超出歲出預算,請鎮公所自行調整歲出以
              資平衡之決議,有違行政、立法分立原則,且無從明確行政、立法權
              責,顯不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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