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入出境管理局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自九十三年一月
十日實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入出境管理局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附 件:入出境管理局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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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案 件 項 目│辦理期限│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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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進│隨到隨辦│一 身分未據實填寫,經查證│
│ 入大陸地區 (持有我│ │ 屬實者,申請之許可自始│
│ 國護照) 。 │ │ 無效。 │
│ │ │二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
│ │ │ 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五條│
│ │ │ 之一第一項各款人員,需│
│ │ │ 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
│ │ │ 度。 │
│ │ │三 一般人民因故不及事先申│
│ │ │ 請,得於出境前,逕向本│
│ │ │ 局機場、港口服務站申請│
│ │ │ (不得事後補辦) 。 │
│ │ │四 旅行業代辦,大量申請者│
│ │ │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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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出│三天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
│ 入境證進入大陸地區│ │許可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 (無有效護照進出大│ │項各款人員,需配合內政部審│
│ 陸地區) 。 │ │查會審查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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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役男申請出國。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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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五天 │含單次證、旅行證、多次證及│
│ 申請入出境證件。 │ │與護照同效期之臨人字入出國│
│ │ │許可等四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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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五天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
│ 申請居留證。 │ │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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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五天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
│ 申請定居證。 │ │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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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三天 │ │
│ 持居留證副本換居留│ │ │
│ 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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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隨到隨辦│ │
│ 居留期間,申請變更│ │ │
│ 居留事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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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四天 │ │
│ 居留期間,申請出入│ │ │
│ 境證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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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香港澳門居民第二│五天 │含單次證、逐次證及多次證三│
│ 次以後申請入出境│ │種。 │
│ 證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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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五天 │ │
│ 居留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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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港澳門居民申請 │五天 │ │
│ 定居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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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香港澳門居民持居│三天 │ │
│ 留證副本換居留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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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香港澳門居民居留│隨到隨辦│ │
│ 期間,申請變更居│ │ │
│ 留事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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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香港澳門居民居留│四天 │ │
│ 期間,申請出入境│ │ │
│ 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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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五天 │ │
│ 旅行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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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大陸配偶第二次以│三天 │限台北、高雄送件。 │
│ 後來臺申請旅行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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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大陸專業人士來臺│二十一天│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 從事專業活動,申│ │關審查時間。 │
│ 請旅行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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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五天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
│ 居留證。 │ │額時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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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五天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
│ 定居證。 │ │額時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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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大陸地區人民持居│三天 │ │
│ 留證副本換居留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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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大陸地區人民持定│三天 │ │
│ 居證副本換定居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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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大陸地區人民居留│四天 │ │
│ 期間,申請出入境│ │ │
│ 證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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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隨到隨辦│一 分本國人及外國人兩種。│
│ 。 │ │二 不含檔案資料不齊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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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隨到隨辦│ │
│ 戶籍國民申請入出│ │ │
│ 國證明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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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隨到隨辦│ │
│ 民、香港澳門居民│ │ │
│ 或大陸地區人民入│ │ │
│ 出境證件 (尚未使│ │ │
│ 用者) 延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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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隨到隨辦│不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延期照│
│ 民、香港澳門居民│ │料及團聚。 │
│ 或大陸地區人民停│ │ │
│ 留延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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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大陸地區人民停留│三天 │ │
│ 期間,申請延期照│ │ │
│ 料或團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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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隨到隨辦│ │
│ 民、香港澳門居民│ │ │
│ 或大陸地區人民居│ │ │
│ 留延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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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 由駐外館處、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及本局各服務站核轉案件│
│ ,自本局收件時起算。 │
│二 各服務處核轉案件,郵寄時間為三個工作天。 │
│三 工作天分上午 (八至十二時) ,下午 (十二時至十七時) 時段,│
│ 同一時段內送件,均計算工作天,如週一上午送件,週二上午領│
│ 證,算一個工作天。 │
│四 所需工作時間,以文件備齊、符合法令規定,且不需面談或函請│
│ 相關機關查證為基準。 │
│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發證: │
│ (一) 送件已逾工作天,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請求者。 │
│ (二) 臺灣地區被探人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者。 │
│ (三) 來臺參加告別儀式者。 │
│ (四) 出境案件,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請求者。 │
│ (五)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國證明書。 │
│ (六) 其他特殊情況,經局長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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