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961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發文字號: 國健教字第 09707006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19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5 條
旨:
國內法令及建築實務對陽台之設置尚無一定規範,故陽台是否統一認定為
室內場所,須依個案具體判斷之。又所謂古蹟之型態及存在場所各異,是
否將古蹟公告為禁菸場所,宜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法定職權辦理

主    旨:貴會函請將「陽台」及「古蹟」納入禁菸場所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7  月 16 日董菸害(97)執字第 970106 號函、97
              年 8  月 12 日董菸害(97)執字第 970125 號函。
          二、有關將室內工作場所及供公共使用室內場所之「陽台」部分視為室內
              場所乙節,鑑於目前國內建築物所設計陽台之功能、位置、大小等事
              項,尚無明確之建築法令可資遵循;且建築實務上對於陽台之設置亦
              無一致之規範,以致其通風程度將因設計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故似
              不宜將「陽台」統一認定為室內場所,仍須依個案具體判斷之。
          三、有關將「古蹟」統一公告指定為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之場
              所乙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款,所謂「古蹟、歷史建
              築、聚落」係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
              物及附屬設施群,依上述定義,不僅古蹟本身之態樣多元,且所在之
              場所更是各異,例如:台北縣「林家花園」、苗栗縣「龍騰斷橋」、
              屏東縣「古戰場遺跡」。故是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禁菸場所,宜
              就該場所是否具通案性予以考量,次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4  款
              、第 9  款及第 19 條第 4  款、第 9  款規定,關於文化資產保存
              事項及衛生管理事項,係屬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法定
              職權辦理並執行。
          四、貴會長期致力於菸害防制工作並提供本局寶貴之意見,謹致謝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