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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嘉監駕字第 10110019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018 卷 第 117 期 231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公告自 101.01.01  至 101.12.31  止,汽
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委託職業工會辦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嘉義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暨嘉義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
          理 101  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
          驗作業規定及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一、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所委託嘉
              義縣汽車駕駛員暨嘉義市汽車駕駛員等 2  家職業工會辦理 101  年
              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二、受委託職業工會如附件所列,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
              、本所網站。
相關圖表:附件:嘉義區監理所 101 年委託代辦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職業工會明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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