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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商字第 880309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下冊) 第 197-19~197-20 頁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197、27 條
旨:
有關精省後,其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部
分,此係為管理機關之變更,依本函所示,非屬公司法第 197  條規定之
適用範圍
全文內容: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董事當然解任之規定,係指股份所有權移轉
              ,方有適用。依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之「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
              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是以關於精省後,該省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三
              項規定,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者,係屬管理機關之變更,
              自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當然解任規定之適用。至是否改派董監事
              乙節,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
              派補足原任期,合先敘明。
          二  所詢說明二之問題,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疑義及其權責部分,宜
              請逕向該局洽詢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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