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下冊) 第 197-19~197-20 頁
有關精省後,其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部 分,此係為管理機關之變更,依本函所示,非屬公司法第 197 條規定之 適用範圍
全文內容: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董事當然解任之規定,係指股份所有權移轉 ,方有適用。依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之「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 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是以關於精省後,該省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三 項規定,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者,係屬管理機關之變更, 自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當然解任規定之適用。至是否改派董監事 乙節,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 派補足原任期,合先敘明。 二 所詢說明二之問題,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疑義及其權責部分,宜 請逕向該局洽詢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