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68 頁
依據民法第 26 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分公司僅有民事訴訟上之當事 人能力,而無民法之權利能力及行政程序法之當事人能力,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之分公司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令規定之情事,應核處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之本公司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之「權利能力」係指法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 有享受權力、負擔義務之能力。而行政程序法業於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中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法人」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亦即法人依民法規定有「權利能力」,均應有行政程序法之當事人能力 。在司法實務上,雖承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得為民事 訴訟之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然此乃有關民事事件之程序法上能力,分公 司在實體法上仍無權利能力,是以,分公司僅有民事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 ,而無民法之權利能力及行政程序法之當事人能力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 分公司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令規定之情事,依法應核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之「本公司」,而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