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報 第 353 期 3-4 頁
修正「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或活動審查原則」為「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及 活動審查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或活動審查原則」為「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及 活動審查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修正「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及活動審查要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及活動審查要點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 辦理具前瞻性、建設性及有助於提升國內大學學術水準、教學品質及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效能之全國性研討會、講習會、學術會議、學術研 討會、研習會、論壇及學生國際性學術活動,俾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 源,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學校院、經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 及設立宗旨與大學教育相關之民間社團。 三、申請時間:每年分二時段申請,分別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 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辦理活動,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 日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所辦理活動,申請時請備正式公文 ,檢送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的內容未符合規定、資料不全 及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計畫書內容: (一) 舉辦目的。 (二) 舉辦日期。 (三) 參加對象。 (四) 會議或活動內容。 (五) 預期成效。 (六) 經費預算 (須列明細項目及向其他機關申請或 (已獲) 補助情形) 。 (七) 主講 (持) 人學經歷及著作一覽表。 (八) 國外講員演講綱要應譯成中文。 (九) 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是否具有審稿制度。 五、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 1.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由本部高教司視會議或活動 性質,循行政程序簽請是否補助及補助額度。 2.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六十萬元者,由本部高 教司會同相關司處及顧問室顧問或學審會委員進行審查,依審查 意見簽陳核定是否補助及補助額度。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學者先做 專業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 3.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計畫書直接送本部遴選 之審查委員二人依審查指標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簽陳核定是否 補助及補助額度。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查。 (二) 審查委員資格: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3.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 4.曾獲頒其他國家級研究獎項。 5.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6.學術研究具國際水準者。 7.曾任或現任大學學術主管、本部學審會委員、顧問。 (三) 審查指標: 1.目的及必要性。 2.政策之需要性。 3.領域特性。 4.跨校性或區域性。 5.前瞻性及建設性。 6.國際性。 7.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是否具有審稿制度。 8.經費的編列是否合理。 9.預期效益。 10.其他。 六、補助原則: (一) 本部將以辦理會議或活動之目的、成果效益及經費之編列是否合理 為主要審查補助之重點。 (二) 本部政策性委託辦理之項目優先考量。 (三) 資源不足地區之申請案,可予以特殊考量。但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 (四) 大學共同參與之跨校性、全國性之會議或活動。 (五) 除本部委辦者外,補助學術會議或活動係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計畫 補助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本部將視計畫 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之需要性等核定補助額度,且不 超過該計畫總預算額度之一半為原則。 (六) 惟符合政策之計畫,基於執行時效之考量,得不經本審查委員會進 行審查,本部得視會議或活動之性質,循行政程序簽請補助及補助 額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接受補助之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備文檢附領 據 (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學校應檢附自行收納統一收據,並註明係部分 補助) 請款,接受補助之單位如為實施校務基金制度者,應於活動辦 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相關資料、手冊、成果報告報部備查。但非實施 校務基金制度學校另須繳回結餘款 (部分補助按補助比率繳回) 。 八、注意事項: (一) 研討會須儘量鼓勵公開徵求論文方式,所發表之論文,須重視智慧 財產權之保護。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系所舉辦之經常性或校內研討會。 2.申請補助項目之內容,非學術性活動者,如行政管理費、紀念品 項目、場地費等。 3.非跨校性之學術性活動。 4.活動已獲本部其他單位另予補助者。 (共同分攤經費者除外) 5.計畫中未列明補助用途之其他相關事項。 (三) 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者,將依規定程序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