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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高(二)字第 09300438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53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修正「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或活動審查原則」為「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及
活動審查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或活動審查原則」為「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及
          活動審查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修正「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及活動審查要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及活動審查要點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
              辦理具前瞻性、建設性及有助於提升國內大學學術水準、教學品質及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效能之全國性研討會、講習會、學術會議、學術研
              討會、研習會、論壇及學生國際性學術活動,俾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
              源,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學校院、經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
              及設立宗旨與大學教育相關之民間社團。
          三、申請時間:每年分二時段申請,分別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
              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辦理活動,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
              日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所辦理活動,申請時請備正式公文
              ,檢送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的內容未符合規定、資料不全
              及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計畫書內容:
           (一) 舉辦目的。
           (二) 舉辦日期。
           (三) 參加對象。
           (四) 會議或活動內容。
           (五) 預期成效。
           (六) 經費預算 (須列明細項目及向其他機關申請或 (已獲) 補助情形)
                。
           (七) 主講 (持) 人學經歷及著作一覽表。
           (八) 國外講員演講綱要應譯成中文。
           (九) 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是否具有審稿制度。
          五、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
                1.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由本部高教司視會議或活動
                  性質,循行政程序簽請是否補助及補助額度。
                2.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六十萬元者,由本部高
                  教司會同相關司處及顧問室顧問或學審會委員進行審查,依審查
                  意見簽陳核定是否補助及補助額度。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學者先做
                  專業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
                3.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計畫書直接送本部遴選
                  之審查委員二人依審查指標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簽陳核定是否
                  補助及補助額度。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查。
           (二) 審查委員資格: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3.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
                4.曾獲頒其他國家級研究獎項。
                5.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6.學術研究具國際水準者。
                7.曾任或現任大學學術主管、本部學審會委員、顧問。
           (三) 審查指標:
                1.目的及必要性。
                2.政策之需要性。
                3.領域特性。
                4.跨校性或區域性。
                5.前瞻性及建設性。
                6.國際性。
                7.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是否具有審稿制度。
                8.經費的編列是否合理。
                9.預期效益。
               10.其他。
          六、補助原則:
           (一) 本部將以辦理會議或活動之目的、成果效益及經費之編列是否合理
                為主要審查補助之重點。
           (二) 本部政策性委託辦理之項目優先考量。
           (三) 資源不足地區之申請案,可予以特殊考量。但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
           (四) 大學共同參與之跨校性、全國性之會議或活動。
           (五) 除本部委辦者外,補助學術會議或活動係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計畫
                補助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本部將視計畫
                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之需要性等核定補助額度,且不
                超過該計畫總預算額度之一半為原則。
           (六) 惟符合政策之計畫,基於執行時效之考量,得不經本審查委員會進
                行審查,本部得視會議或活動之性質,循行政程序簽請補助及補助
                額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接受補助之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備文檢附領
              據 (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學校應檢附自行收納統一收據,並註明係部分
              補助) 請款,接受補助之單位如為實施校務基金制度者,應於活動辦
              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相關資料、手冊、成果報告報部備查。但非實施
              校務基金制度學校另須繳回結餘款 (部分補助按補助比率繳回) 。
          八、注意事項:
           (一) 研討會須儘量鼓勵公開徵求論文方式,所發表之論文,須重視智慧
                財產權之保護。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系所舉辦之經常性或校內研討會。
                2.申請補助項目之內容,非學術性活動者,如行政管理費、紀念品
                  項目、場地費等。
                3.非跨校性之學術性活動。
                4.活動已獲本部其他單位另予補助者。 (共同分攤經費者除外)
                5.計畫中未列明補助用途之其他相關事項。
           (三) 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者,將依規定程序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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