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報 第 353 期 17 頁 臺中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5 期 9-10 頁
訂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內容:訂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自發布日起生效。 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附 件: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一、為使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輔導所屬中、小學 校及所屬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地方政府輔導學校及學校辦理學校午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 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 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 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織 及運作,由地方政府定之。 五、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 六、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 由地方政府納入代收代辦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 前項收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一) 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二) 水電費 (依全校比例分擔) 、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三) 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四) 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五) 廚工人事費。 七、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得雇用廚工,廚工之雇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廚工之資格條件、上班時間、廚工與用餐學生人數比例等,由 地方政府或學校定之。 八、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學校辦理午餐應填載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表、午餐費收支結算表及相關 報表,其報表格式及內容,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 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一、地方政府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預算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但捐款 者已指定對象,其用途具體明確,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並能 迅速辦妥者,得在不任意變更用途情形下,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學 校。 十二、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二) 捐款應納入學校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三) 造具印領清冊,並不得重複請領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費。 十三、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戶專款 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 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前項結餘款之管控機制,由地方政府訂定之。 十四、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地方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 訂相關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