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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體字第 0930024336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53 期 17 頁
臺中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5 期 9-1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 條
預算法 第 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 條
旨:
訂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內容:訂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自發布日起生效。
          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附    件: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一、為使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輔導所屬中、小學
              校及所屬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地方政府輔導學校及學校辦理學校午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 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 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 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織
              及運作,由地方政府定之。
          五、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
          六、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
              由地方政府納入代收代辦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
              前項收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一) 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二) 水電費 (依全校比例分擔) 、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三) 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四) 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五) 廚工人事費。
          七、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得雇用廚工,廚工之雇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廚工之資格條件、上班時間、廚工與用餐學生人數比例等,由
              地方政府或學校定之。
          八、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學校辦理午餐應填載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表、午餐費收支結算表及相關
              報表,其報表格式及內容,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
              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一、地方政府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預算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但捐款
                者已指定對象,其用途具體明確,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並能
                迅速辦妥者,得在不任意變更用途情形下,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學
                校。
          十二、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二) 捐款應納入學校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三) 造具印領清冊,並不得重複請領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費。
          十三、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戶專款
                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
                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前項結餘款之管控機制,由地方政府訂定之。
          十四、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地方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
                訂相關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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