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67 期 22247 頁
教育部依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委託中華 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辦理 99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之規劃、籌辦與執 行輔導事宜,並主導籌辦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主 旨:公告本部委託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組成「99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 會組織委員會」辦理規劃、籌辦與執行之輔導事宜,並主導籌辦工作之運 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依 據:一、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本部委託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成立「99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組 織委員會」辦理規劃、籌辦與執行之輔導事宜,並主導籌辦工作之運動競 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該會地址為臺北市 000 ○○街 00 號 00 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