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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 09105501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03 期 2032-2033 頁
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92年6月版)第 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關稅法 第 14 條
旨:
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

全文內容: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
          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海關對於進口貨品之稅則歸列,如發現所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
              變更其稅則號別且將影響進口人之權益者,仍依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十
              九日台財關第七五○五三三八號函及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台財關第
              七七○○二七三○六號函之規定,由關稅總局報部核定,以求程序周
              延。
          二  此類案件應報部核定之原則為:
           (一) 適用範圍:貨物不論是否經海關查驗或審查文件後所歸列之稅則號
                別,均有適用。
           (二) 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
                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者。
           (三) 延續性:按進口行為之延續性,須同時考量進口期間及進口次數。
                亦即進口行為需具有持續性,且有頻繁之進口紀錄,並視產品特性
                而定。
          三  為利於海關執行,減少爭訟,且基於保障業者權益之考量,此類本部
              核定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案件,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
              第二項第二款暨第一六○條第二項規定以令發布之,並登載於本部公
              報,改列之稅則號別自發布令之日起生效。有關擬變更稅則號別之進
              口貨品,在海關發現後報部至本部核定發布前,基於稅率變動不溯及
              既往,在稅率之適用方面,由海關依進口貨物之原稅則稅率辦理,以
              符法律安定性。
          四  為有利業者進口成本估算並確保稅收,海關於發現進口貨物所歸列之
              稅則號別不適當,擬變更其稅則號別時,儘速函報本部核定。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108  年 7  月 12 日台財關字第 1081014
  568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台財關字第 1111028
  469 號令,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
  不再援引適用:
  經財政部 108  年 7  月 12 日台財關字第 1081014568 號令廢止,爰
  予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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