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03 期 2032-2033 頁 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92年6月版)第 21 頁
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
全文內容: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 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海關對於進口貨品之稅則歸列,如發現所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 變更其稅則號別且將影響進口人之權益者,仍依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十 九日台財關第七五○五三三八號函及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台財關第 七七○○二七三○六號函之規定,由關稅總局報部核定,以求程序周 延。 二 此類案件應報部核定之原則為: (一) 適用範圍:貨物不論是否經海關查驗或審查文件後所歸列之稅則號 別,均有適用。 (二) 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 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者。 (三) 延續性:按進口行為之延續性,須同時考量進口期間及進口次數。 亦即進口行為需具有持續性,且有頻繁之進口紀錄,並視產品特性 而定。 三 為利於海關執行,減少爭訟,且基於保障業者權益之考量,此類本部 核定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案件,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 第二項第二款暨第一六○條第二項規定以令發布之,並登載於本部公 報,改列之稅則號別自發布令之日起生效。有關擬變更稅則號別之進 口貨品,在海關發現後報部至本部核定發布前,基於稅率變動不溯及 既往,在稅率之適用方面,由海關依進口貨物之原稅則稅率辦理,以 符法律安定性。 四 為有利業者進口成本估算並確保稅收,海關於發現進口貨物所歸列之 稅則號別不適當,擬變更其稅則號別時,儘速函報本部核定。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108 年 7 月 12 日台財關字第 1081014 568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台財關字第 1111028 469 號令,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 不再援引適用: 經財政部 108 年 7 月 12 日台財關字第 1081014568 號令廢止,爰 予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