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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8619135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所得稅法令彙編 (87年版) 第 377 頁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 第 17、36 條
旨:
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不得列為損費
主    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
          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
說    明:二  依據省縣自治法第二條規定,村里係鄉 (鎮、市、區) 內之編組,同
              法第五條第三項明定:「村、里設村、里辦公處」,惟同法第四十二
              條並未明定村、里辦公處之組織規程事宜。是以,村、里辦公處本身
              並無獨立之預算,係鄉 (鎮、市、區) 公所之內部單位,非屬獨立組
              織之政府機關,故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
              尚無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適用。惟如捐贈當地鄉、
              鎮、縣轄市公所、區公所,取得機關出具之正式收據,應屬對政府之
              捐贈,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或同法第三
              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扣除額或營利事業之費
              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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