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12 期 20 頁 高雄縣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6 期 21-22 頁
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規定設定權利質權相關疑義
主 旨: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因得標廠商倒閉、他遷不明等情況 失聯,經分包廠商行使設定權利質權者,其屬應由分包廠商領受之款項部 分,得由分包廠商檢具相關文件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 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會 96 年 9 月 26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86740 號函及附件 辦理。 二、機關辦理招標,得標廠商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 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後倒閉或他遷不明等原因失聯,其屬分包廠商應 領受之款項部分,得由採購機關出具足資確認分包廠商得行使設定權 利質權金額及行使範圍之證明,交由分包廠商持憑向得標廠商所在地 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
1.本筆資料,說明二文義已臻明確,主旨無重複保留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