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條第 67 條設定權利質權而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 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備之文件
主 旨:有關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條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向得 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出具之證明文 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11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6 7210 號函(附影本)辦理。 二、機關辦理招標,得標廠商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 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後倒閉或他遷不明等原因失聯,分包廠商為保障 其權利,得由採購機關出具證明,交由分包廠商持憑向得標廠商所在 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前經本部 96 年 10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51820 號函副知貴局,諒達 。 三、為求作業一致,貴局受理分包廠商申請核發得標廠商之營業稅核定稅 額繳款書時,請輔導其備妥下列文件: (一)已向機關報備之分包契約影本; (二)權利質權設定證明影本; (三)分包廠商行使權利質權之金額; (四)機關通知得標廠商於一定期限如不履行契約,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由分包廠商對機關行使契約價金請求權之合 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文件影本。 正 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本筆資料,說明三文義已臻明確,主旨及說明二刪除,以資精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