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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6005113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7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 條
旨:
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條第 67 條設定權利質權而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
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備之文件

主    旨:有關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條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向得
          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出具之證明文
          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11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6
              7210  號函(附影本)辦理。
          二、機關辦理招標,得標廠商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
              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後倒閉或他遷不明等原因失聯,分包廠商為保障
              其權利,得由採購機關出具證明,交由分包廠商持憑向得標廠商所在
              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前經本部
              96  年 10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51820  號函副知貴局,諒達
              。
          三、為求作業一致,貴局受理分包廠商申請核發得標廠商之營業稅核定稅
              額繳款書時,請輔導其備妥下列文件:
          (一)已向機關報備之分包契約影本;
          (二)權利質權設定證明影本;
          (三)分包廠商行使權利質權之金額;
          (四)機關通知得標廠商於一定期限如不履行契約,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由分包廠商對機關行使契約價金請求權之合
                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文件影本。
正    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註:
1.本筆資料,說明三文義已臻明確,主旨及說明二刪除,以資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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