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17 期 2610 頁
營利事業依法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得列報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主 旨:營利事業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二十五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三十一條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等規定所繳納之代 金及差額補助費,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其他費用或損失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