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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004574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土地稅法 第 35 條
旨: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出售與重購土地其退稅請求權得比照民法消滅時效規
定

全文內容:莊××君於八十二年、八十三年間分別出售、重購土地,迄本(九十)年
          始提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退稅之請
          求權,依法務部 90/03/22 法九十令字第 008617 號令,得類推適用民法
          消滅時效之規定。

附    件:法務部 90/03/22 法九十令字第 008617 號令
全文內容: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
          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縱使殘餘期間,
          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另如係基於行政
          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
          關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參照)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
          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效問題無涉。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
          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又倘法律關
          於時效有特別規定者,則應依該特別規定處理。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 95 年 12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69920  
  號令,有關溢繳稅款之請求權如屬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退稅請求
  權,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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