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報 第 33 卷 1643 期 34774 頁 稅捐稽徵法令彙編(86年版)第 223 頁
里長為違章案件之舉發人時不得核發檢舉獎金
主 旨:民選里長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尚不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 定核發舉發獎金,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84 北市財二字第○九五四六號函。 二 查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所稱「公務員」一詞含義,依本部五 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稅發第○一五七一號令准司法行政部函復以包 括公務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及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而言。復查里長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規定,既為地方公職人員,且其依省 縣自治法第四十條及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里公務及交 辦事項,自應認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故其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尚不適用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 例規定發給獎金。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111 年 9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1110464 4600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台財關字第 1111028 469 號令,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 不再援引適用: 經財政部 111 年 9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11104644600 號令廢止, 爰予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