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
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若稅捐繳納通知文書之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
,而郵務人員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時,因
為向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處所為之,故不發生上開條文規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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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本筆資料,主旨「乙案。」;說明二句首「本案」、第 2 行「(附影
本乙份)」;說明三句首「至」、第 12-14 行「〔法務部 96 年…參
照〕」、第 14 行「納稅」前之「是」等贅字及引述法務部釋函之文號
,爰均予刪除,改以直接核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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