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繳款書未載明開始繳納日期經行政執行分署退案之處理決議
全文內容: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3 次會議紀錄節本乙份 。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3 次會議紀錄 繳款書經改訂繳納期間者,仍應載明開始繳納日期及繳納期限末日,方符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僅因考量現行實務 未載開始繳納日期之繳款書數量龐大,始決議前經行政執行處(編者註: 現為行政執行分署)以繳款書未載開始繳納日期為由退案尚未逾徵收期間 之案件,得再予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是已逾徵收期間之案件,移送機關 不得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亦不得撤銷退案之執行處分。又 行政執行處就未載開始繳納日期之繳款書執行,義務人如有疑義,仍應由 稅捐稽徵機關釋明及負責。
1.本筆資料,討論事項 2 之(1) 「問題一部分,…,亦即」等字無保 留必要;(2) 因本部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183 80 號函,可資涵蓋;以及(3) 與稅捐稽徵法無關,爰均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