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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504513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
非訟事件法 第 183 條
公司法 第 208-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9 條
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時,稅捐
稽徵文書應列全體董事為代表人,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

主    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時,稅捐稽徵文書應如何送達乙案,請參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
          諮詢委員會第 70 次會議決議辦理。

附件 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1.16 行執一字第 0956000027 號函
全文內容:檢送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70 次會議紀錄節本一份供參。

附件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70 次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時,稅捐稽徵文書應如何送達?
                決議:原則上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惟依行政程
                      序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
                      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即列全體董
                      事為代表人,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另移送機關亦得
                      依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第 1  項
                      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代行董事長職權,並向臨時管理人為送達。
註:
1.本筆資料,第 1  行「主旨:有關」屬贅字;附件 1  無解釋作用,爰
  均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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