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147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 099035249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52 期 34538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2、16-1、4 條
旨:
桃園縣自 100.01.01  日起,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可準用財政收支劃
分法中之收入分類表丙一(一)、土地增值稅、統籌分配稅及和直轄市有
關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附表
          一收入分類表丙一(一)土地稅中之土地增值稅及(九)統籌分配稅、第
          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關於直轄市之規
          定,並自中國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