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15 期 33744 頁
臺北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 10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十條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