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34 期 37000 頁
臺北縣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附表 一收入分類表丙一(一)土地稅中之土地增值稅及(九)統籌分配稅、第十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