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有關「雇主責任險」可否以「團體保險」及「團體職業災害保 險」替代之疑義
主 旨:所詢「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條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三條「雇 主責任險」可否以「團體保險」及「團體職業災害保險」替代之,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 ○○五九一二○號函轉 貴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元科字第○九二 ○○二六號函辦理。 二 按「責任保險」與「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及保險利益均不同,因此其契約性質有別。現行市場銷售之「雇主意 外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 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 ,由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顯與一般團體傷害保險或團體 定期人壽保險之商品保障內容不同,兩者究可否替代抵充之,尚非屬 本部職權,宜探究旨揭契約範本所規範招標廠商應投保「雇主責任險 」之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