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030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促字第 106255256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9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15 條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辦理之廣義民參案件,履約期間土地租金減收之
疑義

主    旨:所詢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99 條辦理之廣義民參案件,履約期
          間土地租金減收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6  年 11 月 14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63132081 號函。
          二、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
              、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
              ,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
              定。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15 條規定,公共建設所
              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
              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
              使用。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本部業會同內政部訂
              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下稱租金優惠辦法),據以執行。
          四、所詢依採購法第 99 條辦理之廣義民參案件,既非促參法辦理,即非
              屬租金優惠辦法規範範疇,所涉租金收取事宜應由貴府本權責依相關
              規定核處。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