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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訓(一)字第 09201516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47 期 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 條
教師法 第 1 條
教育基本法 第 1 條
旨:
請加強高中生權利、義務、責任及申訴管道等資訊宣導事宜
主    旨:請加強高中生權利、義務、責任及申訴管道等資訊宣導事宜,就體罰、髮
          禁及學生輔導管教等事項,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法令規定辦理,並針對法
          令規定及學校實際執行之落差,列入督學考察與評鑑制度,落實加強研議
          改進,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 (九十二) 年九月三十日台訓 (一) 字第0920143030號
              函送「高中生權利、義務、責任及申訴管道等事宜研討會議」紀錄乙
              份,諒達。
          二  請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
           (一) 學校對於學生行為規範之訂定必須具備民主參與之過程、明確且為
                一般學生所能理解、合理且與正當教育目的相關連、訂定後公告周
                知,對學生之處分規定必須輔以改過遷善與輔導等方式,啟發學生
                反省與自制能力。學生的成長,在校時是否受到關注,將影響學生
                畢業出校後的行為表現。
           (二) 學務工作的發展已從「管理」層面進而為「服務」層面,並將提升
                到「發展」的階段,依行政程序法、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等之精神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宜辦理相關研習 (以新進教師為優先
                ) ,使教師及行政人員皆能熟悉相關法規及事務。如以本部出版之
                「教師法律手冊」內容為研討依據,辦理相關人員法治研習等,增
                進教師法治知能,更有助益於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
           (三)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對學生服裝、髮式、儀容、輔導管教及申訴等之
                規定,已詳載於各校學生手冊中;為尊重學校權責,仍宜由學校依
                各校傳統、學生特性、當前環境與實際需要訂定。惟為促使學校善
                盡告知之責任,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促學校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建立學生行為規範及訂定獎懲規定基準時,應讓學生有充分表達
                  意見與討論之機會,其使學生學習民主程序及法治精神。學校規
                  章與學生有關的事務之決定應由家長、學校及學生三方共同參與
                  ,並符合比例原則,俾獲家長的支持,培養學生關懷參與、自治
                  自律之處世態度,促進校園優質文化發展。
                2 加強透過各種管道,讓學生及家長知道並瞭解學校之相關規範,
                  例如:將學生手冊發送學生及家長,並請學生家長簽名;將學生
                  手冊放置學校網站,俾便查詢;於班會時間討論學生權益及責任
                  相關事宜。
                3 為使學生及家長於入學前更瞭解各校特色及重要規定,請中教司
                  及中部辦公室研擬放寬各校招生簡章刊載內容之限制,使各校能
                  清楚呈現其個別之特色及重要規定,減少學生、家長與學校間認
                  知之落差。
                4 學校應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相關
                  規範。
                5 請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
                  學校依法令規定執行學生體罰、髮禁、輔導管教、申訴等與學生
                  權利、義務、責任相關事項之辦理情形,列入督學視導之重點項
                  目,督導學校加強研議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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