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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字第 8810858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相關法條 國有財產法 第 4、8 條
土地稅法 第 6 條
旨:
原省有土地移轉為國有後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徵免地價稅
主    旨:原台灣省省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
          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移轉為國有後,得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適用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說    明:二、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台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又國有財產法第
              八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同法第四條第
              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故原省有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依上開暫行條例移轉為國有後,得自民國八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適用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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