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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票據交換所
發文字號: 台票總字第 0970005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旨:
臺灣票據交換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人為「獨資
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查覆資料內容應完全一致,故投
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者,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
證明代之
主    旨:承詢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查詢人為「獨資
          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資料內容有無異同乙節,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7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280170  號函。
          二、查依本所報奉中央銀行核備之「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 13 
              點第 1  款「查詢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之票據信用資料時,應
              以查詢其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及第 2  款「不具法人人格之行
              號、團體與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依個人戶方式查
              詢,即可查覆兩者合併資料」之規定,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查詢人為「獨資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
              ,其顯示之查覆資料內容應完全一致。
          三、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依上開須知規定,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
              或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
              錄證明代之。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經濟部工業局南區工業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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