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親子共學英語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0 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親子共學英語作業原則」。
附 件:教育部補助辦理親子共學英語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7 日教育部
台社 (一) 字第 0920011586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15 日教育部台
社 (一) 字第 0940006655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0 日教育部台
社 (一) 字第 0940180925C 號令修正
一、依據: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
(二) 本部「建立終身學習社會」五年計畫。
二、目的:
推廣全民英語學習,培養家庭共同學習,以增進親子和諧關係,提升
國人外語溝通能力及國際文化認知,加強國際公民文化素養。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及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
四、補助基準:
主辦單位應檢具計畫與預算表 (附表一) 向本部申請補助,並依下列
基準編列研習費用:
(一) 鐘點費:教師鐘點費一萬九千二百元 (每小時八百元) ,助教鐘點
費七千二百元 (每小時三百元) 。
(二) 文具講義費:三千元。
(三) 場地費、媒體宣導費、訪視輔導差旅費等其他項目,由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或承辦單位視情形編列或自籌經費支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主辦單位應於當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附表經費預算表
擬訂實施計畫、開班需求及課程教材向本部申請補助,並由本部依主
辦單位所送計畫及本部預算經費覈實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六、實施方式:
(一) 主辦單位得結合學校、機關或其他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共同辦理。
(二) 對象:民眾與其直系親屬共同學習,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三代
,父母與子女二代或祖父母與子女隔代共學等情形;弱勢學生、家
庭或族群並應列為優先開辦及補助對象。
(三) 師資:由主辦單位邀集及審核英語師資及其教學資格,並得結合曾
擔任「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觀光外語學習列車」及「親子共學
英語」教師及通過本部國小英語師資檢核合格人員、當地各級學校
師資等,不足部分並可邀集具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民間人士及大
學以上本科系畢業生充任。
(四) 教材編製:自行結合學術單位、實務教學經驗者研發使用教材,或
使用本部所研發之相關教材。
(五) 招生:
1、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辦理招生,並自訂報名表。
2、報名者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審核,不
收取任何費用。
3、報名者應繳交學習保證金五百元,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於課
程結束後無息退還。但有缺課十小時以上之情形者,學習保證
金不予退還,並繳回公庫。
4、報名人數超過預定開班人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或以未
參加「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觀光外語學習列車」及「親子
共學英語」者為優先。
(六) 研習方式:
1、期程:每期二十四小時 (含評量) ,得分段於二個月內完成研
習,並視民眾實際需求彈性安排多元授課時段。
2、授課方式:採課堂教學,每班次以二十人為原則,可視報名情
形及在教學資源足夠及不影響學習效果下,酌增名額;偏遠地
區、外島離島及其他特殊情形,得視實際狀況酌減。
3、實施場地: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擇定具適當設備之場所實施
。
4、各承辦單位得於授課節數中,安排彈性及趣味之教學課程,如
戲劇、演說等,以提昇親子共同學習之績效。
(七) 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報名表件及教材應加註:「教育部專案補助」。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主辦單位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後,檢附領據 (加蓋出納、
會計及負責人之印鑑) 送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二) 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至遲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 應將成果報告表 (附表二) 、師資名冊 (附表三) 、經費收支
結算表及結餘款項送本部結案備查。
(三) 實際開班數及參加學員如與送本部計畫不符且有溢領經費款項時,
應即繳回本部。
八、輔導及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指派人員,不定期前往訪視主辦單位,以
瞭解各項計畫執行情形。
(二) 主辦單位辦理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
畫辦理完畢或執行績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九、附則:
(一) 編訂教材如需參考「親子共學英語教材」、「全民學習外語列車實
用觀光英語」、「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英語篇」教材內容,得於本
部社教博識網 (http://wise.edu.tw/學習資源/網路教材) 下載
。
(二) 本補助案不涉及學習評量及政府認證事宜,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得
依需求自行辦理學習性評量及學習證明事項,以鼓勵民眾後續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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