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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社(一)字第 0940180925C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7 期 1348-135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親子共學英語作業原則」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親子共學英語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0 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親子共學英語作業原則」。
  
附    件:教育部補助辦理親子共學英語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7 日教育部
                                        台社 (一) 字第 0920011586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15 日教育部台
                                        社 (一) 字第 0940006655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0 日教育部台
                                        社 (一) 字第 0940180925C  號令修正
          一、依據: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
           (二) 本部「建立終身學習社會」五年計畫。
          二、目的:
              推廣全民英語學習,培養家庭共同學習,以增進親子和諧關係,提升
              國人外語溝通能力及國際文化認知,加強國際公民文化素養。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及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
          四、補助基準:
              主辦單位應檢具計畫與預算表 (附表一) 向本部申請補助,並依下列
              基準編列研習費用:
           (一) 鐘點費:教師鐘點費一萬九千二百元 (每小時八百元) ,助教鐘點
                費七千二百元 (每小時三百元) 。
           (二) 文具講義費:三千元。
           (三) 場地費、媒體宣導費、訪視輔導差旅費等其他項目,由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或承辦單位視情形編列或自籌經費支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主辦單位應於當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附表經費預算表
              擬訂實施計畫、開班需求及課程教材向本部申請補助,並由本部依主
              辦單位所送計畫及本部預算經費覈實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六、實施方式:
           (一) 主辦單位得結合學校、機關或其他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共同辦理。
           (二) 對象:民眾與其直系親屬共同學習,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三代
                ,父母與子女二代或祖父母與子女隔代共學等情形;弱勢學生、家
                庭或族群並應列為優先開辦及補助對象。
           (三) 師資:由主辦單位邀集及審核英語師資及其教學資格,並得結合曾
                擔任「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觀光外語學習列車」及「親子共學
                英語」教師及通過本部國小英語師資檢核合格人員、當地各級學校
                師資等,不足部分並可邀集具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民間人士及大
                學以上本科系畢業生充任。
           (四) 教材編製:自行結合學術單位、實務教學經驗者研發使用教材,或
                使用本部所研發之相關教材。
           (五) 招生:
                1、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辦理招生,並自訂報名表。
                2、報名者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審核,不
                    收取任何費用。
                3、報名者應繳交學習保證金五百元,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於課
                    程結束後無息退還。但有缺課十小時以上之情形者,學習保證
                    金不予退還,並繳回公庫。
                4、報名人數超過預定開班人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或以未
                    參加「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觀光外語學習列車」及「親子
                    共學英語」者為優先。
           (六) 研習方式:
                1、期程:每期二十四小時 (含評量) ,得分段於二個月內完成研
                    習,並視民眾實際需求彈性安排多元授課時段。
                2、授課方式:採課堂教學,每班次以二十人為原則,可視報名情
                    形及在教學資源足夠及不影響學習效果下,酌增名額;偏遠地
                    區、外島離島及其他特殊情形,得視實際狀況酌減。
                3、實施場地: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擇定具適當設備之場所實施
                    。
                4、各承辦單位得於授課節數中,安排彈性及趣味之教學課程,如
                    戲劇、演說等,以提昇親子共同學習之績效。
           (七) 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報名表件及教材應加註:「教育部專案補助」。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主辦單位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後,檢附領據 (加蓋出納、
                會計及負責人之印鑑) 送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二) 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至遲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 應將成果報告表 (附表二) 、師資名冊 (附表三) 、經費收支
                結算表及結餘款項送本部結案備查。
           (三) 實際開班數及參加學員如與送本部計畫不符且有溢領經費款項時,
                應即繳回本部。
          八、輔導及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指派人員,不定期前往訪視主辦單位,以
                瞭解各項計畫執行情形。
           (二) 主辦單位辦理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
                畫辦理完畢或執行績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九、附則:
           (一) 編訂教材如需參考「親子共學英語教材」、「全民學習外語列車實
                用觀光英語」、「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英語篇」教材內容,得於本
                部社教博識網 (http://wise.edu.tw/學習資源/網路教材) 下載
                。
           (二) 本補助案不涉及學習評量及政府認證事宜,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得
                依需求自行辦理學習性評量及學習證明事項,以鼓勵民眾後續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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