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6 期 1133-1141 頁
檢送修正後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 點」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 為「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點」,自即 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實驗室(實習)場 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六年推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本部為推廣大專校院開設安全衛生課程,讓毋須進入實驗(實習)場 所學習之學生有認識及學習安全衛生之機會,期透過補助鼓勵大專校 院教師提出安全衛生通識課程開課計畫。 另針對需進入實驗(實習)場所之學生開設教育訓練,以符合法規規 定,並加強落實安全衛生知能及應變能力。 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有開課意願之專任教師,其提出之開課計畫須 為所屬學校承認之通識課程(包含共同科目之課程)及教育訓練。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申請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者,應分開撰寫計畫書及經費表,並於計 畫申請書註明申請類別及期程。 (二)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原則 1.開課教師於計畫期間內應開設安全衛生通識教育課程至少一學期 ,課程名稱建議包含安全、衛生等相關字眼或類似名稱。 2.課程大綱及教材內容:申請人需表列學期內開設之課程大綱及授 課教師。授課內容及教材等相關資料得參考或引用本部所提供之 十八項議題內容(附件 A),如有新增議題應檢附課程大綱於計 畫書。課程議題有突破傳統教學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規 劃之構想。 3.開課教師除期中考、期末考外,應親自教學之課程時間為參與本 計畫第一年至少五週(十個鐘點),第二年至少七週(十四個鐘 點),第三年至少九週(十八個鐘點),其餘課程經與區域安全 衛生中心取得共識後,得由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派遣師資支援 。 4.為因應離島及花東地區大專校院安全衛生教育相關教師不足,得 由該校推薦專任教師一人或二人,以有意願之自然科教師優先。 由本部專案規劃補助該校教師參與研習,並優先補助通識課程。 (附件 B,離島及偏遠地區大專校院列表) (三)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基準: 申請人所提課程設計具體可行,經審查通過,本部將予以補助。補 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編列,補助教學 相關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其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如下: 1.教學助理獎助金:得為在學學生一名,每月獎助金為新臺幣五千 元,共計新臺幣三萬元。 2.課程教材費:各計畫得依實際需求於下列項目中擇項編列支用, 均為經常門,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1)印刷費。 (2)製作教材所需之其他經費:此項需求應於計畫書內容中詳細說 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補助原則及基準: 1.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本門),如講師鐘點費、研習 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 費用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2.採部分補助為主,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 補助,且不得以部分補助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3.單一學校之校內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4.需辦理八小時以上教育訓練,依場次、天數、參加人數之規模等 ,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5.計畫書內本部不列名為主辦單位或指導單位。 (五)補助對象如為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 則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本申請計畫以通識課程之開課教師為受理對象,截止收件日期為 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並註明申請類別及學期(附件 C)。 2.每校每學年度以申請一件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為限。但學生人數 超過一萬人之學校,每學期得申請一件通識課程。 3.申請內容需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項目需適合課程之使用並符 合法令規定,且計畫書內容應力求完整。 4.申請計畫書內容: 計畫書一式五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加裝封面及目錄裝訂 成冊,並檢附電子檔。封面除計畫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外,應註明 計畫申請人之學校系別、連絡電話、傳真、地址與 e-mail ,以 利連繫: (1)計畫申請表(如附件C)。 (2)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 (3)課程大綱: 課程名稱、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 課程大要說明及其與安全衛生教育核心精神之關連性。 申請通識課程者需檢附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內容、學生學習 評量方式及評分基準。(如需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支援, 需事先提供需支援之課程及時間等相關事宜。) 申請教育訓練課程者,計畫書應包含計畫名稱、主辦單位、 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及人數、目標或活動宗旨、活動 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預期成果、經費總額、 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聯絡人、聯絡電話及傳真、聯絡地址 等相關文件。 (4)經費編列: 詳閱並依據各項補助基準編列經費表,獨立一頁呈現,由計畫 主持人檢核無誤後核章。(附件 D) (5)各計畫於申請時,應仔細規劃。審查通過,未開課或未按計畫 開課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作業: 1.申請人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備妥計畫書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寄 至本部環保小組(100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 172 號 3 樓)。 郵件封面應標示「申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 教育訓練作業要點」等字樣,以郵戳為憑,逾期、內容不全或不 符合規定者,本部不予受理。 2.計畫書審核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3.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核定補助之開課教師應依委員 會之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執行之。期末審查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 項目進行查核,計畫執行期間不得申請變更。 4.計畫書審核原則: 計畫書應符合本部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完整性 ,執行單位應具備計畫執行能力,以達預期計畫執行成效。計畫 書審核重點如下: (1)是否曾開設相關課程(必修、選修、通識)?(應提供開設時 段、課程大綱及修課人數等相關資料) (2)是否具有安全衛生相關證照?(應依勞委會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 (3)相關教育訓練參與情形。(應提供校內教育訓練記錄及參與各 部會等相關研討會資料。) (4)計畫書內容合理性(課程及教材編排)。 (5)開課教師自行授課週數符合計畫需求。 (6)課程議題教材有突破傳統教學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規 劃之構想。 (7)經費編列合理性。 (8)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極參與。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者,補助經費以每校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申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每校新臺幣二 十五萬元為原則。實際補助金額及補助學校視審查結果及申請學校 數而定。 (二)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請款及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受補助學校 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依其規定辦理 ,並受本部之監督。 七、成效考核: 核准補助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應 包含課程大綱、學生人數、科系、出席狀況或評量成績等基礎資料。 )一式五份及電子檔一份送本部。 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或評鑑計畫,受補助學校應予 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