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15 期 14439-14450 頁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改善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作業要點 」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改善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作業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0 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改善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作業要 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改善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0 日教育部 台環字第 0940069247C 號令發布 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台九十教字 第○三五七二五號函核定「校園安全衛生改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二、目的: 為審查大專校院所屬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等軟硬體設 施之實施狀況,擇優給予補助,使學校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標 準,重視全校師生實驗室及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文化通識之建立,確保 師生員工之安全,以達校園永續發展之目的。 三、評鑑補助對象: (一) 一般補助案: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擇優錄取一百校為原則。 (二) 示範學校案: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擇優錄取六校至七校為原則 。 四、補助項目: (一) 一般補助案:以補助學校設置能資源監測設備為主。 (二) 示範學校案:補助有關實驗室廢棄物管理、安全衛生設備管理 (含 污染防治設備) 、能資源使用管理 (含用水用電管理) 及實驗室化 學品管理等管理系統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五、評選基準如下: (一) 基本項目 ┌─┬────────┬──────┬─────────┐ │編│項 目│說 明│備 註 欄│ │號│ │ │ │ ├─┼────────┼──────┼─────────┤ │1 │是否設有環保安全│依行政院環境│請提供相關資料 (含│ │ │衛生 (以下簡稱環│保護署 (以下│何時設立、組織章程│ │ │安衛) 委員會 │簡稱環保署) │、委員名單職稱、會│ │ │ │、行政院勞工│議記錄等) ,並請提│ │ │ │委員會規定 (│供過去三年內該組織│ │ │ │以下簡稱勞委│架構或人員變動之情│ │ │ │會) │形 │ ├─┼────────┼──────┼─────────┤ │2 │環安衛單位經費編│ │請提供近三年環安衛│ │ │列情形 │ │單位單獨經費及各科│ │ │ │ │系與環安衛有關經費│ │ │ │ │ (請註明用途) │ ├─┼────────┼──────┼─────────┤ │3 │環安衛單位是否有│依勞委會規定│請提供環安衛單位為│ │ │專責人員 │ │一級或二級單位、編│ │ │ │ │制情形、人員為專兼│ │ │ │ │職或資格 │ ├─┼────────┼──────┼─────────┤ │4 │是否具有環安衛相│依環保署、勞│請提供相關資料 │ │ │關證照 │委會規定 │ │ ├─┼────────┼──────┼─────────┤ │5 │相關教育訓練參與│依勞委會規定│請提供校內環安衛教│ │ │情形 │ │育訓練記錄及參與本│ │ │ │ │部、環保署或勞委會│ │ │ │ │等相關研討會資料 │ ├─┼────────┼──────┼─────────┤ │6 │學校是否開設環安│ │請提供專業課程外之│ │ │衛等通識課程 │ │環安衛通識課程名稱│ │ │ │ │及開課情形 │ ├─┼────────┼──────┼─────────┤ │7 │學校是否配合本部│依本部規定 │請提供資料如每月進│ │ │相關活動情形 │ │行安全衛生通報、評│ │ │ │ │鑑自評表等 │ ├─┼────────┼──────┼─────────┤ │8 │學生上實驗課實施│ │請提供資料 │ │ │安衛教育訓練情形│ │ │ ├─┼────────┼──────┼─────────┤ │9 │學校是否設有環安│ │請提供網址、網站架│ │ │衛管理工作專屬網│ │構及網站內容資料,│ │ │站 │ │網站資料內容應包含│ │ │ │ │編號 1 及編號 8 │ │ │ │ │之資料 │ ├─┼────────┼──────┼─────────┤ │10│學校過去三年能資│ │請提供過去三年逐月│ │ │源使用狀況 │ │之水電使用狀況,並│ │ │ │ │提供學校能資源政策│ │ │ │ │或承諾 │ └─┴────────┴──────┴─────────┘ (二) 實驗室管理項目 ┌──┬─────────┬────┬─────────┐ │編號│項 目│說 明│備 註 欄│ ├──┼─────────┼────┼─────────┤ │1 │是否依環保署規定管│依環保署│請上計畫申請網站填│ │ │理毒化物 │規定 │報相關資料 │ ├──┼─────────┼────┼─────────┤ │2 │是否依環保署規定管│依環保署│請上計畫申請網站填│ │ │理實驗室廢棄物 │規定 │報相關資料 │ ├──┼─────────┼────┼─────────┤ │3 │是否依勞委會規定管│依勞委會│請上計畫申請網站填│ │ │理實驗室危險物與有│規定 │報相關資料 │ │ │害物 │ │ │ └──┴─────────┴────┴─────────┘ (三) 過去獲本部補助實驗室改善項目使用狀況 ┌─┬───────────┬─┬───────────┐ │編│項 目 │說│備 註 欄 │ │號│ │明│ │ ├─┼───────────┼─┼───────────┤ │1 │過去獲本部補助實驗室改│ │請上計畫申請網站填報相│ │ │善內容 │ │關資料 │ ├─┼───────────┼─┼───────────┤ │2 │過去獲補助項目現況 │ │請上計畫申請網站填報相│ │ │ │ │關資料 │ ├─┼───────────┼─┼───────────┤ │3 │過去獲補助項目使用記錄│ │請上計畫申請網站填報相│ │ │及成效 │ │關資料 │ └─┴───────────┴─┴───────────┘ 六、補助原則: (一) 一般補助案:由本部全額補助,且全為資本門。 (二) 示範學校案:由本部全額補助,且全為資本門,受補助學校不需編 列配合款。但獲得本案補助者,需自行辦理至少一場全國性示範觀 摩活動;其所需經費需由學校自籌。 七、評選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一) 申請時間:自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二十三日。 (二) 申請程序: 1.申請評選之學校,必須先參加計畫說明會,說明會舉辦時間及地 點將另行公告,詳情可參考實驗室安全衛生網 (http://www.saf elab.edu.tw) 。 2.以校為單位,於本部指定之受理時間內提出申請,計畫申請表及 計畫書格式參照附件一及附件二;欲申請成為示範學校者,另行 填具附件三 (實際申請表格視評選需求加以調整) 。 3.為節省環境資源並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本計畫採用網路電子申 請及審核。詳情可參考實驗室安全衛生網 (http://www.safelab .edu.tw) 及計畫申請網站 (http://www.lisc.edu.tw/lise) 。 4.申請內容需符合該年度計畫之主題,項目不符合者將刪除該申請 項目之經費;編列項目除需適合實驗室之使用外,並應具有急迫 性、合理性。計畫書內容應力求完整,欲改善項目應依法規要求 並附照片說明;所編列之項目需含詳細規格及可驗證或驗收之基 準,並應說明預期改善後之效益。 (三) 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環安衛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四) 審查程序:學校所提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核定補助 之學校須依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撰寫修正計畫書,於核 定公告一週內報本部並確實執行。期末審查即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 項目進行查核;執行期間本部不受理變更計畫申請。 (五) 計畫審核原則: 1.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之環安衛組織及人員是否 符合勞委會、環保署及本部之相關法令規定。 2.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在過去三年內對環安衛管 理工作已經盡力符合勞委會、環保署及本部之相關法令規定。 3.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環安衛工作在過去三年內 已對校內及校外各單位廣為宣導,並且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極參 與。 4.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過去申請或執行本部實驗 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補助計畫時所作之環安衛管理工作承諾項 目已確實實踐,並有具體成效。 5.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過去對本部相關環安衛管 理活動情形均能積極作為與配合。 6.申請示範性學校計畫之學校應有足夠資料顯示該校過去執行相關 環安衛管理工作成果顯著,且足為全國典範。 7.「大專校院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書」須符合勞委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本部「學校實驗室場所安全衛生管理 要點」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完整性,執行單位應具備計畫 執行能力,以達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般補助案,每校以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示範學校案,每校 以補助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實際補助金額視審查結果及申請 學校數而定) 。 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請款及核銷,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受補助單位辦理 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 本部之監督。 九、成效考核: (一) 核准之各校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間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 變更,計畫主持人須確實掌握計畫執行內容及進度,並按進度上網 填報計畫執行進度成果 (網址:http://www.lisc.edu.tw/lise) ,未能確實按進度執行者,本部有權終止該計畫之執行,並依相關 規定追繳未執行之補助款項。 (二) 核准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於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 「大專校院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面一 式二份送本部審查,並上網填報計畫執行成果,於完成審查後始得 辦理結案 (包含經費核銷) 。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 訪計畫,接受補助學校應予配合。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 執行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