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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特教字第 09300665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54 期 20-2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
工作實施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
          工作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
          作實施要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
          施要點
          壹、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貳、目的:
              充實特教資源中心資源、推動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教、加強輔導
              在家教育學生、落實鑑輔會功能、健全特教行政功能、提供特教相關
              專業及交通服務、提昇特教教學品質。
          參、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肆、補助基準及原則:
              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及相關說明如下表:
              ┌────┬───────────────┬───────┐
              │補助項目│  補  助  基  準  及  原  則  │備          註│
              ├────┼───────────────┼───────┤
              │一、補助│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以每年五月│
              │    加強│    ) 政府應設置特教資源中心,│    二十八日之│
              │    直轄│    並加強對學前特教之支援服務│    全國特教通│
              │    市、│    。                        │    報系統接受│
              │    縣 (│二、補助基準:                │    特教服務身│
              │    市) │ (一) 依據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接│    心障礙學生│
              │    政府│      受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    人數核算。│
              │    特殊│      數,按每一學生基數二千元│二、每年一月核│
              │    教育│      核計,以萬元為單位。其計│    定,各直轄│
              │    資源│      算之總數,未達一百萬元者│    市、縣 (市│
              │    中心│      以一百萬元計。          │    ) 政府應出│
              │    功能│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以│    具納入預算│
              │    經費│      特教輔導團或依特教發展特│    證明及領據│
              │    。  │      色有效運用本項經費。    │    請款。其中│
              │        │三、經費用途:總額五分之三為資│    資本門經費│
              │        │    本門,另五分之二為經常門。│    ,應請依政│
              │        │                              │    府採購法完│
              │        │                              │    成採購程序│
              │        │                              │    後,檢附合│
              │        │                              │    約、收據請│
              │        │                              │    款。      │
              ├────┼───────────────┼───────┤
              │二、補助│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以每年五月│
              │    專業│    ) 政府應設置身心障礙教育專│    二十八日之│
              │    團隊│    業團隊,服務範圍應含學前特│    全國特教通│
              │    專業│    教。                      │    報系統接受│
              │    人員│二、專業人員補助基準:        │    特教服務身│
              │    及助│ (一) 以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接受│    心障礙學生│
              │    理人│      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人數核算。│
              │    員經│      為計算依據。            │二、每年一月核│
              │    費。│ (二) 學生人數未滿一百人者,補│    定,各直轄│
              │        │      助一百八十萬元;一百人以│    市、縣 (市│
              │        │      上未滿三百人者,補助三百│    ) 政府應出│
              │        │      萬元;三百人以上者,補助│    具納入預算│
              │        │      三百六十萬元。          │    證明及領據│
              │        │ (三) 本項經費得依實際需要聘用│    請款。    │
              │        │      專任或兼任專業人員。    │              │
              │        │      1.兼任特殊教育專業人員鐘│              │
              │        │        點費支給數額:        │              │
              │        │      (1) 醫師:每小時一千元。│              │
              │        │      (2)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
              │        │          師、臨床心理師、社會│              │
              │        │          工作師及經公務人員高│              │
              │        │          等考試及格之語言治療│              │
              │        │          師、聽力師等,每小時│              │
              │        │          八百元。            │              │
              │        │      (3) 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及│              │
              │        │          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含│              │
              │        │          社會工作人員) ,每小│              │
              │        │          時六百元。          │              │
              │        │      2.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三│              │
              │        │        千二百元為限。但偏遠地│              │
              │        │        區 (澎湖縣、金門縣及連│              │
              │        │        江縣) ,每人每日最高以│              │
              │        │        不超過四千八百元為限。│              │
              │        │ (四) 本項經費得依實際需要支用│              │
              │        │      於購買服務。            │              │
              │        │三、教師助理員補助基準:      │              │
              │        │ (一) 學生人數未滿一千人者,補│              │
              │        │      助一百二十萬元;一千人以│              │
              │        │      上未滿二千人者,補助二百│              │
              │        │      萬元;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              │
              │        │      人者,補助二百四十萬元;│              │
              │        │      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者,│              │
              │        │      補助四百萬元;六千人以上│              │
              │        │      者,補助四百八十萬元。  │              │
              │        │ (二) 本經費得依實際需要支用於│              │
              │        │      購買服務。              │              │
              │        │ (三) 本項補助進用教師助理員之│              │
              │        │      工作內容,應依「特殊教育│              │
              │        │      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
              │        │      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其經│              │
              │        │      查證有不符上該規定者,本│              │
              │        │      項補助經費全數繳回教育部│              │
              │        │      。                      │              │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        │              │
              ├────┼───────────────┼───────┤
              │三、補助│一、補助條件:應設置特教行政專│一、以每年五月│
              │    直轄│    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    二十八日之│
              │    市、│二、補助基準:                │    全國特教通│
              │    縣 (│ (一) 每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報系統接受│
              │    市) │      補助基數為九十萬元。    │    特教服務身│
              │    政府│ (二) 學生人數二百人以上未滿四│    心障礙學生│
              │    辦理│      千人者加五萬元;四千人以│    人數核算。│
              │    特教│      上者加十萬元。          │二、每年一月核│
              │    行政│ (三) 為平衡城鄉差距,臺東縣、│    定,各直轄│
              │    業務│      金門縣、澎湖縣等離島地區│    市、縣 (市│
              │    費。│      各增加二十萬元;高雄縣、│    ) 政府應出│
              │        │      屏東縣等各增加十萬元;彰│    具納入預算│
              │        │      化縣以南縣市、花蓮縣及連│    證明及領據│
              │        │      江縣等各增加五萬元。    │    請款。    │
              │        │ (四) 本項經費可用於差旅費。  │              │
              │        │ (五) 本項經費含各縣市辦理通報│              │
              │        │      系統業務經費十萬元,需專│              │
              │        │      款專用。                │              │
              │        │ (六) 未依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              │
              │        │      轉銜服務通報 (接受) 者,│              │
              │        │      依未通報 (接受) 個案數扣│              │
              │        │      減本案核定數,每一案扣減│              │
              │        │      一千元。所稱未通報個案數│              │
              │        │      之計算,係以每年三月三十│              │
              │        │      一日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
              │        │      ) 特教通報網查核資料為準│              │
              │        │      。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
              ├────┼───────────────┼───────┤
              │四、補助│一、補助條件: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一、以每年五月│
              │    辦理│    需求提供巡迴輔導。        │    二十八日之│
              │    巡迴│二、補助基準:                │    全國特教通│
              │    輔導│ (一) 以直轄市、縣 (市) 在家教│    報系統在家│
              │    教師│      育及學前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教育及學前│
              │    交通│      為計算依據。            │    身心障礙學│
              │    費。│ (二) 本項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如│    生人數核算│
              │        │      下:每次巡迴輔導交通費 (│    。        │
              │        │      除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二、每年一月核│
              │        │      及澎湖縣輔導每次輔導以三│    定,各直轄│
              │        │      百元計外,其餘各縣市輔導│    市、縣 (市│
              │        │      每次輔導以二百元計。) 乘│    ) 政府應出│
              │        │      以學生人數,再乘以每週輔│    具納入預算│
              │        │      導次數 (以二次計) ,再乘│    證明及領據│
              │        │      以一學年輔導週次數 (以三│    請款。    │
              │        │      十二週計) 等於總數。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本項經費│              │
              │        │    可綜合運用,由各直轄市、縣│              │
              │        │     (市) 政府依差旅規定及實際│              │
              │        │    巡迴輔導學生日數計算。    │              │
              ├────┼───────────────┼───────┤
              │五、補助│一、補助條件:應於寒、暑假或週│一、以每年五月│
              │    辦理│    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    二十八日特│
              │    教師│二、補助基準:                │    教統計年報│
              │    特殊│ (一) 以直轄市、縣 (市) 特教教│    特教教師人│
              │    教育│      師人數 (特教合格教師、特│    數及教育統│
              │    專業│      教班之一般合格教師、特教│    計普通班教│
              │    知能│      班之代理教師等合計,以全│    師人數為計│
              │    研習│      國特教通報系統資料為準) │    算基準。  │
              │    經費│      ,加普通班教師總人數之二│二、每年一月核│
              │    。  │      分之一為計算依據,按每一│    定,各直轄│
              │        │      教師基數三百元核計,以萬│    市、縣 (市│
              │        │      元為單位。              │    ) 政府應出│
              │        │ (二) 依前款規定計算,未滿三十│    具納入預算│
              │        │      萬元者以三十萬元計算;二│    證明及領據│
              │        │      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皆以二│    請款。    │
              │        │      百五十萬元計算。        │三、各種研習參│
              │        │ (三) 每年度辦理重點,由本部另│    加人員應包│
              │        │      定之。                  │    含:特教學│
              │        │三、本項經費包含早期療育學前特│    校、高職特│
              │        │    教宣導經費。              │    教班、資源│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        │    班、國中、│
              │        │                              │    國小、學前│
              │        │                              │    特教班、幼│
              │        │                              │    稚園 (機構│
              │        │                              │    ) 、普通班│
              │        │                              │    教師、專業│
              │        │                              │    人員、行政│
              │        │                              │    人員及學生│
              │        │                              │    家長。    │
              ├────┼───────────────┼───────┤
              │六、補助│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依教育統計│
              │    辦理│    ) 政府應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    國民教育階│
              │    特教│    定及輔導就學委員會。      │    段學生總人│
              │    學生│二、補助基準:                │    數計算。  │
              │    鑑定│ (一) 依教育統計國民教育階段學│二、每年一月核│
              │    、安│      生總人數計算。          │    定,各直轄│
              │    置、│ (二) 補助基準:              │    市、縣 (市│
              │    輔導│      1.補助基數為三十萬元。  │    ) 政府應出│
              │    相關│      2.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    具納入預算│
              │    工作│        補助三十萬元;一萬人以│    證明及領據│
              │    經費│        上未滿五萬人者,補助八│    請款。    │
              │    。  │        十萬元;五萬人以上未滿│              │
              │        │        十萬人者,補助九十萬元│              │
              │        │        ;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              │
              │        │        人者,補助一百三十萬元│              │
              │        │        ;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              │
              │        │        萬人者,補助一百八十萬│              │
              │        │        元;四十萬人以上者,補│              │
              │        │        助二百萬元。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可依各直│              │
              │        │    轄市、縣 (市) 政府需求支用│              │
              │        │    於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              │
              │        │    。                        │              │
              ├────┼───────────────┼───────┤
              │七、補助│一、補助條件:應提供身心障礙學│一、補助交通車│
              │    身心│    生交通服務。              │    之優先順序│
              │    障礙│二、補助基準:                │    :        │
              │    學生│ (一) 補助汰換身心障礙學生交通│    1.離島、偏│
              │    交通│      車經費,每年總金額不超過│      遠縣 (市│
              │    車及│      二千萬元,標準如下:    │      ) 交通車│
              │    交通│      1.大型車每輛四百萬。    │      已屆齡,│
              │    服務│      2.中型車每輛二百六十三萬│      年限最久│
              │    經費│        。                    │      者,汰舊│
              │    。  │      3.小型車每輛五十五萬元。│      換新第一│
              │        │      4.昇降梯每部二十四萬元。│      優先。 (│
              │        │      5.各會計年度如有調整,依│      近三年內│
              │        │        調整後之新標準辦理。  │      未向本部│
              │        │      6.經費用途:資本門。    │      申請補助│
              │        │ (二) 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      汰舊換新│
              │        │      經費                    │      者,再列│
              │        │      1.依國民教育階段重度及極│      為本項之│
              │        │        重度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計│      優先。) │
              │        │        算。                  │    2.因身心障│
              │        │      2.每名學生每月補助五百元│      礙學生人│
              │        │        ,一年以九個月計算。  │      數增加必│
              │        │      3.本項補助經費由直轄市、│      須添購新│
              │        │        縣 (市) 政府依實際需要│      交通車者│
              │        │        使用。                │      ,列第二│
              │        │      4.經費用途:經常門。    │      順位。 (│
              │        │                              │      近三年內│
              │        │                              │      未向本部│
              │        │                              │      申請補助│
              │        │                              │      新購車者│
              │        │                              │      ,再列為│
              │        │                              │      本項之優│
              │        │                              │      先。)   │
              │        │                              │    3.本部不補│
              │        │                              │      助交通車│
              │        │                              │      駕駛人事│
              │        │                              │      經費,凡│
              │        │                              │      申請購置│
              │        │                              │      交通車者│
              │        │                              │      ,均須事│
              │        │                              │      先經各直│
              │        │                              │      轄市、縣│
              │        │                              │       (市) 之│
              │        │                              │      財、主單│
              │        │                              │      位同意編│
              │        │                              │      列該交通│
              │        │                              │      車人事費│
              │        │                              │      。      │
              │        │                              │二、補助交通服│
              │        │                              │    務費依每年│
              │        │                              │    五月二十八│
              │        │                              │    日特教統計│
              │        │                              │    年報國民教│
              │        │                              │    育階段重度│
              │        │                              │    及極重度身│
              │        │                              │    心障礙學生│
              │        │                              │    人數計算。│
              │        │                              │三、經常門經費│
              │        │                              │    每年一月核│
              │        │                              │    定,各縣市│
              │        │                              │    政府應出具│
              │        │                              │    納入預算證│
              │        │                              │    明及領據請│
              │        │                              │    款。資本門│
              │        │                              │    經費核定後│
              │        │                              │    ,應請依政│
              │        │                              │    府採購法完│
              │        │                              │    成採購程序│
              │        │                              │    後,檢附合│
              │        │                              │    約、收據請│
              │        │                              │    款。      │
              ├────┼───────────────┼───────┤
              │八、補助│一、補助條件:辦理全國特教學生│每年一月核定,│
              │    彙辦│    通報系統事務。            │各直轄市、縣 (│
              │    身心│二、補助基準:                │市) 政府應出具│
              │    障礙│    補助特殊教育通報網路系統經│納入預算證明及│
              │    學生│    費五百萬元。 (人事費及業務│領據請款。其中│
              │    通報│    費四百二十萬元、設備費八十│資本門經費,應│
              │     (含│    萬元)                     │請依政府採購法│
              │    出版│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完成採購程序後│
              │    特教│                              │,檢附合約、收│
              │    統計│                              │據請款。      │
              │    年報│                              │              │
              │    ) 經│                              │              │
              │    費。│                              │              │
              ├────┼───────────────┼───────┤
              │九、獎勵│一、補助條件:特教行政評鑑績優│一、以前一年特│
              │    地方│    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    教行政評鑑│
              │    政府│二、補助基準:                │    績效報告評│
              │    特殊│ (一) 以前一年特教行政評鑑績效│    估結果為獎│
              │    教育│      報告評估結果為獎勵依據,│    勵依據。  │
              │    行政│      每二年辦理一次。        │二、核定後備據│
              │    績優│ (二) 成績特優者獎勵一百萬元、│    具領。    │
              │    者。│      優等者獎勵五十萬元、甲等│              │
              │        │      者獎勵二十萬元。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應用於特│              │
              │        │    教相關行政業務。          │              │
              ├────┼───────────────┼───────┤
              │十、補助│一、補助條件:新增班級應經各直│一、應於每年九│
              │    新設│    轄市及縣 (市) 政府核准設立│    月三十日以│
              │    學前│     (含直轄市、縣 (市) 政府委│    前由直轄市│
              │    身心│    託設置者) 。              │    及縣 (市) │
              │    障礙│二、補助基準:                │    政府彙整核│
              │    特教│ (一) 各直轄市及縣 (市) :每班│    准設立公文│
              │    巡迴│      五十萬元。              │    影本及相關│
              │    輔導│ (二) 離島地區:每班七十萬元。│    資料提出申│
              │    班、│三、經費用途:資本門五分之三、│    請。      │
              │    資源│    經常門五分之二。          │二、依實際申請│
              │    班經│                              │    案件核定。│
              │    費。│                              │三、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
              │十一、獎│一、補助條件:立案私立幼稚園 (│一、各直轄市、│
              │      勵│    機構,含直轄市、縣 (市) 委│    縣 (市) 符│
              │      招│    託設立者) 應招收經鑑輔會安│    合申請資格│
              │      收│    置之三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身│    人數資料應│
              │      身│    心障礙兒童,並提供學前特殊│    於截止期限│
              │      心│    教育。                    │    前鍵入特殊│
              │      障│二、補助基準:每招收一名兒童,│    教育學生通│
              │      礙│    就讀一學期補助五千元。同一│    報系統:  │
              │      兒│    兒童上下午就讀不同幼稚園 (│    第一學期:│
              │      童│    機構) 者,應擇一申領。    │    每年十月三│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十日一前截│
              │        │                              │    止。      │
              │        │                              │    第二學期:│
              │        │                              │    次年三月三│
              │        │                              │    十一日前截│
              │        │                              │    止。      │
              │        │                              │二、符合申請資│
              │        │                              │    格者年齡計│
              │        │                              │    算起迄時間│
              │        │                              │    ,由本部另│
              │        │                              │    函知。    │
              │        │                              │三、依通報系統│
              │        │                              │    實際登錄申│
              │        │                              │    請案件核定│
              │        │                              │    補助,第一│
              │        │                              │    學期核定金│
              │        │                              │    額,將於次│
              │        │                              │    年一月核撥│
              │        │                              │    。        │
              │        │                              │四、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
              │十二、核│一、補助條件:三足歲以上未滿五│一、配合「幼托│
              │      發│    足歲經鑑輔會安置就讀立案私│    整合」政策│
              │      身│    立幼稚園 (機構含直轄市、縣│    ,本案補助│
              │      心│     (市) 委託設立者) 之身心障│    標準所稱「│
              │      障│    礙兒童,依下列補助基準補助│    幼稚園 (機│
              │      礙│    之:一名兒童,就讀一學期補│    構) 」,若│
              │      兒│    助五千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一│    改為「幼兒│
              │      童│    萬元。                    │    園」亦適用│
              │      教│二、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    之。      │
              │      育│    島及小琉球等六離島自九十三│二、各直轄市、│
              │      補│    學度第一學期起,原住民鄉鎮│    縣 (市) 符│
              │      助│    自九十四學年度起,三足歲以│    合申請資格│
              │      費│    上未滿五足歲經鑑輔會安置就│    人數資料應│
              │      。│    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 (機構) │    於截止期限│
              │        │    之身心障礙兒童,依下列補助│    前鍵入特殊│
              │        │    基準補助之:              │    教育學生通│
              │        │    1.公立幼稚園 (機構) :一名│    報系統:  │
              │        │      兒童,就讀一學期補助二千│    第一學期:│
              │        │      五百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五│    每年十月三│
              │        │      千元。                  │    十日一前截│
              │        │    2.私立幼稚園 (機構) :一名│    止。      │
              │        │      兒童,就讀一學期補助一萬│    第二學期:│
              │        │      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二萬元│    次年三月三│
              │        │      。                      │    十一日前截│
              │        │三、社政、民政等單位已發給相關│    止。      │
              │        │    補助經費者,本部不再重複發│三、符合申請資│
              │        │    給。                      │    格者年齡計│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        │    算起迄時間│
              │        │                              │    ,由本部另│
              │        │                              │    函知。    │
              │        │                              │四、依通報系統│
              │        │                              │    實際登錄申│
              │        │                              │    請案件核定│
              │        │                              │    補助,第一│
              │        │                              │    學期核定金│
              │        │                              │    額,將於次│
              │        │                              │    年一月核撥│
              │        │                              │    。        │
              ├────┼───────────────┼───────┤
              │十三、鼓│一、補助條件:凡招收身心障礙幼│一、應於每年十│
              │      勵│    兒之立案私立幼稚園,園內有│    月三十一日│
              │      提│    現職專任合格幼教教師於前一│    以前由直轄│
              │      供│    年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主管│    市及縣 (市│
              │      幼│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特教專業│    ) 政府彙整│
              │      教│    知能研習進修五十四小時,且│    所屬立案私│
              │      教│    該園確實辦理身心障礙幼兒轉│    立幼稚園專│
              │      師│    銜通報者。                │    任合格幼教│
              │      在│二、補助基準:符合前款規定者,│    教師在職證│
              │      職│    每有一位教師,補助該園五千│    明及前一年│
              │      進│    元。                      │    進修特教專│
              │      修│三、經費用途: 經常門。       │    業知能時數│
              │      特│                              │    證明等相關│
              │      教│                              │    資料提出申│
              │      專│                              │    請。      │
              │      業│                              │二、依實際申請│
              │      知│                              │    案件核定後│
              │      能│                              │    ,於次年撥│
              │      機│                              │    付補助款。│
              │      會│                              │三、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
              │十四、鼓│一、補助條件:凡招收身心障礙幼│一、應於每年十│
              │      勵│    兒之立案私立幼稚園進用專任│    月三十一日│
              │      進│    合格學前特教教師任職滿一年│    以前由直轄│
              │      用│    以上,且該園確實辦理身心障│    市及縣 (市│
              │      專│    礙幼兒轉銜通報者。        │    ) 政府彙整│
              │      任│二、補助基準:符合前款規定者,│    所屬立案私│
              │      合│    每有一位教師,補助該園一萬│    立幼稚園專│
              │      格│    元。                      │    任合格學前│
              │      學│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特教教師證│
              │      前│                              │    書影本及在│
              │      特│                              │    職證明等相│
              │      教│                              │    關資料提出│
              │      教│                              │    申請。    │
              │      師│                              │二、依實際申請│
              │      。│                              │    案件核定後│
              │        │                              │    ,於次年撥│
              │        │                              │    付補助款。│
              │        │                              │三、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
              │十五、補│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以每年五月│
              │      助│    ) 政府應擬訂推動學前特教方│    二十八日之│
              │      辦│    案工作計畫。              │    全國特教通│
              │      理│二、補助基準:                │    報系統接受│
              │      學│ (一) 依通報系統各該縣市學前身│    學前特教服│
              │      前│      心障礙幼兒數計算。      │    務身心障礙│
              │      特│ (二) 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補│    學生人數核│
              │      教│      助五萬元;五十人以上未滿│    算。      │
              │      方│      一百人者,補助十萬元;一│二、每年一月核│
              │      案│      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補│    定,各直轄│
              │      。│      助二十萬元;二百人以上未│    市、縣 (市│
              │        │      滿五百人者,補助四十萬元│    ) 政府應出│
              │        │      ;五百人以上者,補助六十│    具納入預算│
              │        │      萬元。                  │    證明及領據│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請款。    │
              └────┴───────────────┴───────┘
          伍、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逐年編列於本部預算。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應就補助經費總額度,參照各項目之補助標準,規劃研擬該直
              轄市、縣 (市) 政府年度特教工作計畫。於前一年六月一日至十六日
              提出申請。
          二、本部依補助標準核算後,於前一年八月十五日前將次年預訂補助經費
              概算函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
          陸、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部依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特教工作計畫審核後,核定各項目
              之補助金額,該補助經費,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納入預算辦理,
              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應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或「各
              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等程序,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柒、補助成效及考核: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補助經費之
              辦理績效評估報告送本部。本部應以評鑑、訪視或會議審查等方式,
              對所提報告進行成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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