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報 第 354 期 20-27 頁
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 工作實施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 工作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 作實施要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 施要點 壹、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貳、目的: 充實特教資源中心資源、推動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教、加強輔導 在家教育學生、落實鑑輔會功能、健全特教行政功能、提供特教相關 專業及交通服務、提昇特教教學品質。 參、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肆、補助基準及原則: 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及相關說明如下表: ┌────┬───────────────┬───────┐ │補助項目│ 補 助 基 準 及 原 則 │備 註│ ├────┼───────────────┼───────┤ │一、補助│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以每年五月│ │ 加強│ ) 政府應設置特教資源中心,│ 二十八日之│ │ 直轄│ 並加強對學前特教之支援服務│ 全國特教通│ │ 市、│ 。 │ 報系統接受│ │ 縣 (│二、補助基準: │ 特教服務身│ │ 市) │ (一) 依據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接│ 心障礙學生│ │ 政府│ 受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 人數核算。│ │ 特殊│ 數,按每一學生基數二千元│二、每年一月核│ │ 教育│ 核計,以萬元為單位。其計│ 定,各直轄│ │ 資源│ 算之總數,未達一百萬元者│ 市、縣 (市│ │ 中心│ 以一百萬元計。 │ ) 政府應出│ │ 功能│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以│ 具納入預算│ │ 經費│ 特教輔導團或依特教發展特│ 證明及領據│ │ 。 │ 色有效運用本項經費。 │ 請款。其中│ │ │三、經費用途:總額五分之三為資│ 資本門經費│ │ │ 本門,另五分之二為經常門。│ ,應請依政│ │ │ │ 府採購法完│ │ │ │ 成採購程序│ │ │ │ 後,檢附合│ │ │ │ 約、收據請│ │ │ │ 款。 │ ├────┼───────────────┼───────┤ │二、補助│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以每年五月│ │ 專業│ ) 政府應設置身心障礙教育專│ 二十八日之│ │ 團隊│ 業團隊,服務範圍應含學前特│ 全國特教通│ │ 專業│ 教。 │ 報系統接受│ │ 人員│二、專業人員補助基準: │ 特教服務身│ │ 及助│ (一) 以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接受│ 心障礙學生│ │ 理人│ 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人數核算。│ │ 員經│ 為計算依據。 │二、每年一月核│ │ 費。│ (二) 學生人數未滿一百人者,補│ 定,各直轄│ │ │ 助一百八十萬元;一百人以│ 市、縣 (市│ │ │ 上未滿三百人者,補助三百│ ) 政府應出│ │ │ 萬元;三百人以上者,補助│ 具納入預算│ │ │ 三百六十萬元。 │ 證明及領據│ │ │ (三) 本項經費得依實際需要聘用│ 請款。 │ │ │ 專任或兼任專業人員。 │ │ │ │ 1.兼任特殊教育專業人員鐘│ │ │ │ 點費支給數額: │ │ │ │ (1) 醫師:每小時一千元。│ │ │ │ (2)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 │ │ 師、臨床心理師、社會│ │ │ │ 工作師及經公務人員高│ │ │ │ 等考試及格之語言治療│ │ │ │ 師、聽力師等,每小時│ │ │ │ 八百元。 │ │ │ │ (3) 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及│ │ │ │ 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含│ │ │ │ 社會工作人員) ,每小│ │ │ │ 時六百元。 │ │ │ │ 2.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三│ │ │ │ 千二百元為限。但偏遠地│ │ │ │ 區 (澎湖縣、金門縣及連│ │ │ │ 江縣) ,每人每日最高以│ │ │ │ 不超過四千八百元為限。│ │ │ │ (四) 本項經費得依實際需要支用│ │ │ │ 於購買服務。 │ │ │ │三、教師助理員補助基準: │ │ │ │ (一) 學生人數未滿一千人者,補│ │ │ │ 助一百二十萬元;一千人以│ │ │ │ 上未滿二千人者,補助二百│ │ │ │ 萬元;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 │ │ │ 人者,補助二百四十萬元;│ │ │ │ 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者,│ │ │ │ 補助四百萬元;六千人以上│ │ │ │ 者,補助四百八十萬元。 │ │ │ │ (二) 本經費得依實際需要支用於│ │ │ │ 購買服務。 │ │ │ │ (三) 本項補助進用教師助理員之│ │ │ │ 工作內容,應依「特殊教育│ │ │ │ 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 │ │ 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其經│ │ │ │ 查證有不符上該規定者,本│ │ │ │ 項補助經費全數繳回教育部│ │ │ │ 。 │ │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 │ │ ├────┼───────────────┼───────┤ │三、補助│一、補助條件:應設置特教行政專│一、以每年五月│ │ 直轄│ 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 二十八日之│ │ 市、│二、補助基準: │ 全國特教通│ │ 縣 (│ (一) 每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報系統接受│ │ 市) │ 補助基數為九十萬元。 │ 特教服務身│ │ 政府│ (二) 學生人數二百人以上未滿四│ 心障礙學生│ │ 辦理│ 千人者加五萬元;四千人以│ 人數核算。│ │ 特教│ 上者加十萬元。 │二、每年一月核│ │ 行政│ (三) 為平衡城鄉差距,臺東縣、│ 定,各直轄│ │ 業務│ 金門縣、澎湖縣等離島地區│ 市、縣 (市│ │ 費。│ 各增加二十萬元;高雄縣、│ ) 政府應出│ │ │ 屏東縣等各增加十萬元;彰│ 具納入預算│ │ │ 化縣以南縣市、花蓮縣及連│ 證明及領據│ │ │ 江縣等各增加五萬元。 │ 請款。 │ │ │ (四) 本項經費可用於差旅費。 │ │ │ │ (五) 本項經費含各縣市辦理通報│ │ │ │ 系統業務經費十萬元,需專│ │ │ │ 款專用。 │ │ │ │ (六) 未依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 │ │ │ 轉銜服務通報 (接受) 者,│ │ │ │ 依未通報 (接受) 個案數扣│ │ │ │ 減本案核定數,每一案扣減│ │ │ │ 一千元。所稱未通報個案數│ │ │ │ 之計算,係以每年三月三十│ │ │ │ 一日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 │ │ ) 特教通報網查核資料為準│ │ │ │ 。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 ├────┼───────────────┼───────┤ │四、補助│一、補助條件: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一、以每年五月│ │ 辦理│ 需求提供巡迴輔導。 │ 二十八日之│ │ 巡迴│二、補助基準: │ 全國特教通│ │ 輔導│ (一) 以直轄市、縣 (市) 在家教│ 報系統在家│ │ 教師│ 育及學前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教育及學前│ │ 交通│ 為計算依據。 │ 身心障礙學│ │ 費。│ (二) 本項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如│ 生人數核算│ │ │ 下:每次巡迴輔導交通費 (│ 。 │ │ │ 除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二、每年一月核│ │ │ 及澎湖縣輔導每次輔導以三│ 定,各直轄│ │ │ 百元計外,其餘各縣市輔導│ 市、縣 (市│ │ │ 每次輔導以二百元計。) 乘│ ) 政府應出│ │ │ 以學生人數,再乘以每週輔│ 具納入預算│ │ │ 導次數 (以二次計) ,再乘│ 證明及領據│ │ │ 以一學年輔導週次數 (以三│ 請款。 │ │ │ 十二週計) 等於總數。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本項經費│ │ │ │ 可綜合運用,由各直轄市、縣│ │ │ │ (市) 政府依差旅規定及實際│ │ │ │ 巡迴輔導學生日數計算。 │ │ ├────┼───────────────┼───────┤ │五、補助│一、補助條件:應於寒、暑假或週│一、以每年五月│ │ 辦理│ 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 二十八日特│ │ 教師│二、補助基準: │ 教統計年報│ │ 特殊│ (一) 以直轄市、縣 (市) 特教教│ 特教教師人│ │ 教育│ 師人數 (特教合格教師、特│ 數及教育統│ │ 專業│ 教班之一般合格教師、特教│ 計普通班教│ │ 知能│ 班之代理教師等合計,以全│ 師人數為計│ │ 研習│ 國特教通報系統資料為準) │ 算基準。 │ │ 經費│ ,加普通班教師總人數之二│二、每年一月核│ │ 。 │ 分之一為計算依據,按每一│ 定,各直轄│ │ │ 教師基數三百元核計,以萬│ 市、縣 (市│ │ │ 元為單位。 │ ) 政府應出│ │ │ (二) 依前款規定計算,未滿三十│ 具納入預算│ │ │ 萬元者以三十萬元計算;二│ 證明及領據│ │ │ 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皆以二│ 請款。 │ │ │ 百五十萬元計算。 │三、各種研習參│ │ │ (三) 每年度辦理重點,由本部另│ 加人員應包│ │ │ 定之。 │ 含:特教學│ │ │三、本項經費包含早期療育學前特│ 校、高職特│ │ │ 教宣導經費。 │ 教班、資源│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 │ 班、國中、│ │ │ │ 國小、學前│ │ │ │ 特教班、幼│ │ │ │ 稚園 (機構│ │ │ │ ) 、普通班│ │ │ │ 教師、專業│ │ │ │ 人員、行政│ │ │ │ 人員及學生│ │ │ │ 家長。 │ ├────┼───────────────┼───────┤ │六、補助│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依教育統計│ │ 辦理│ ) 政府應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 國民教育階│ │ 特教│ 定及輔導就學委員會。 │ 段學生總人│ │ 學生│二、補助基準: │ 數計算。 │ │ 鑑定│ (一) 依教育統計國民教育階段學│二、每年一月核│ │ 、安│ 生總人數計算。 │ 定,各直轄│ │ 置、│ (二) 補助基準: │ 市、縣 (市│ │ 輔導│ 1.補助基數為三十萬元。 │ ) 政府應出│ │ 相關│ 2.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 具納入預算│ │ 工作│ 補助三十萬元;一萬人以│ 證明及領據│ │ 經費│ 上未滿五萬人者,補助八│ 請款。 │ │ 。 │ 十萬元;五萬人以上未滿│ │ │ │ 十萬人者,補助九十萬元│ │ │ │ ;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 │ │ │ 人者,補助一百三十萬元│ │ │ │ ;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 │ │ │ 萬人者,補助一百八十萬│ │ │ │ 元;四十萬人以上者,補│ │ │ │ 助二百萬元。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可依各直│ │ │ │ 轄市、縣 (市) 政府需求支用│ │ │ │ 於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 │ │ │ 。 │ │ ├────┼───────────────┼───────┤ │七、補助│一、補助條件:應提供身心障礙學│一、補助交通車│ │ 身心│ 生交通服務。 │ 之優先順序│ │ 障礙│二、補助基準: │ : │ │ 學生│ (一) 補助汰換身心障礙學生交通│ 1.離島、偏│ │ 交通│ 車經費,每年總金額不超過│ 遠縣 (市│ │ 車及│ 二千萬元,標準如下: │ ) 交通車│ │ 交通│ 1.大型車每輛四百萬。 │ 已屆齡,│ │ 服務│ 2.中型車每輛二百六十三萬│ 年限最久│ │ 經費│ 。 │ 者,汰舊│ │ 。 │ 3.小型車每輛五十五萬元。│ 換新第一│ │ │ 4.昇降梯每部二十四萬元。│ 優先。 (│ │ │ 5.各會計年度如有調整,依│ 近三年內│ │ │ 調整後之新標準辦理。 │ 未向本部│ │ │ 6.經費用途:資本門。 │ 申請補助│ │ │ (二) 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 汰舊換新│ │ │ 經費 │ 者,再列│ │ │ 1.依國民教育階段重度及極│ 為本項之│ │ │ 重度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計│ 優先。) │ │ │ 算。 │ 2.因身心障│ │ │ 2.每名學生每月補助五百元│ 礙學生人│ │ │ ,一年以九個月計算。 │ 數增加必│ │ │ 3.本項補助經費由直轄市、│ 須添購新│ │ │ 縣 (市) 政府依實際需要│ 交通車者│ │ │ 使用。 │ ,列第二│ │ │ 4.經費用途:經常門。 │ 順位。 (│ │ │ │ 近三年內│ │ │ │ 未向本部│ │ │ │ 申請補助│ │ │ │ 新購車者│ │ │ │ ,再列為│ │ │ │ 本項之優│ │ │ │ 先。) │ │ │ │ 3.本部不補│ │ │ │ 助交通車│ │ │ │ 駕駛人事│ │ │ │ 經費,凡│ │ │ │ 申請購置│ │ │ │ 交通車者│ │ │ │ ,均須事│ │ │ │ 先經各直│ │ │ │ 轄市、縣│ │ │ │ (市) 之│ │ │ │ 財、主單│ │ │ │ 位同意編│ │ │ │ 列該交通│ │ │ │ 車人事費│ │ │ │ 。 │ │ │ │二、補助交通服│ │ │ │ 務費依每年│ │ │ │ 五月二十八│ │ │ │ 日特教統計│ │ │ │ 年報國民教│ │ │ │ 育階段重度│ │ │ │ 及極重度身│ │ │ │ 心障礙學生│ │ │ │ 人數計算。│ │ │ │三、經常門經費│ │ │ │ 每年一月核│ │ │ │ 定,各縣市│ │ │ │ 政府應出具│ │ │ │ 納入預算證│ │ │ │ 明及領據請│ │ │ │ 款。資本門│ │ │ │ 經費核定後│ │ │ │ ,應請依政│ │ │ │ 府採購法完│ │ │ │ 成採購程序│ │ │ │ 後,檢附合│ │ │ │ 約、收據請│ │ │ │ 款。 │ ├────┼───────────────┼───────┤ │八、補助│一、補助條件:辦理全國特教學生│每年一月核定,│ │ 彙辦│ 通報系統事務。 │各直轄市、縣 (│ │ 身心│二、補助基準: │市) 政府應出具│ │ 障礙│ 補助特殊教育通報網路系統經│納入預算證明及│ │ 學生│ 費五百萬元。 (人事費及業務│領據請款。其中│ │ 通報│ 費四百二十萬元、設備費八十│資本門經費,應│ │ (含│ 萬元) │請依政府採購法│ │ 出版│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完成採購程序後│ │ 特教│ │,檢附合約、收│ │ 統計│ │據請款。 │ │ 年報│ │ │ │ ) 經│ │ │ │ 費。│ │ │ ├────┼───────────────┼───────┤ │九、獎勵│一、補助條件:特教行政評鑑績優│一、以前一年特│ │ 地方│ 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 教行政評鑑│ │ 政府│二、補助基準: │ 績效報告評│ │ 特殊│ (一) 以前一年特教行政評鑑績效│ 估結果為獎│ │ 教育│ 報告評估結果為獎勵依據,│ 勵依據。 │ │ 行政│ 每二年辦理一次。 │二、核定後備據│ │ 績優│ (二) 成績特優者獎勵一百萬元、│ 具領。 │ │ 者。│ 優等者獎勵五十萬元、甲等│ │ │ │ 者獎勵二十萬元。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應用於特│ │ │ │ 教相關行政業務。 │ │ ├────┼───────────────┼───────┤ │十、補助│一、補助條件:新增班級應經各直│一、應於每年九│ │ 新設│ 轄市及縣 (市) 政府核准設立│ 月三十日以│ │ 學前│ (含直轄市、縣 (市) 政府委│ 前由直轄市│ │ 身心│ 託設置者) 。 │ 及縣 (市) │ │ 障礙│二、補助基準: │ 政府彙整核│ │ 特教│ (一) 各直轄市及縣 (市) :每班│ 准設立公文│ │ 巡迴│ 五十萬元。 │ 影本及相關│ │ 輔導│ (二) 離島地區:每班七十萬元。│ 資料提出申│ │ 班、│三、經費用途:資本門五分之三、│ 請。 │ │ 資源│ 經常門五分之二。 │二、依實際申請│ │ 班經│ │ 案件核定。│ │ 費。│ │三、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 │十一、獎│一、補助條件:立案私立幼稚園 (│一、各直轄市、│ │ 勵│ 機構,含直轄市、縣 (市) 委│ 縣 (市) 符│ │ 招│ 託設立者) 應招收經鑑輔會安│ 合申請資格│ │ 收│ 置之三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身│ 人數資料應│ │ 身│ 心障礙兒童,並提供學前特殊│ 於截止期限│ │ 心│ 教育。 │ 前鍵入特殊│ │ 障│二、補助基準:每招收一名兒童,│ 教育學生通│ │ 礙│ 就讀一學期補助五千元。同一│ 報系統: │ │ 兒│ 兒童上下午就讀不同幼稚園 (│ 第一學期:│ │ 童│ 機構) 者,應擇一申領。 │ 每年十月三│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十日一前截│ │ │ │ 止。 │ │ │ │ 第二學期:│ │ │ │ 次年三月三│ │ │ │ 十一日前截│ │ │ │ 止。 │ │ │ │二、符合申請資│ │ │ │ 格者年齡計│ │ │ │ 算起迄時間│ │ │ │ ,由本部另│ │ │ │ 函知。 │ │ │ │三、依通報系統│ │ │ │ 實際登錄申│ │ │ │ 請案件核定│ │ │ │ 補助,第一│ │ │ │ 學期核定金│ │ │ │ 額,將於次│ │ │ │ 年一月核撥│ │ │ │ 。 │ │ │ │四、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 │十二、核│一、補助條件:三足歲以上未滿五│一、配合「幼托│ │ 發│ 足歲經鑑輔會安置就讀立案私│ 整合」政策│ │ 身│ 立幼稚園 (機構含直轄市、縣│ ,本案補助│ │ 心│ (市) 委託設立者) 之身心障│ 標準所稱「│ │ 障│ 礙兒童,依下列補助基準補助│ 幼稚園 (機│ │ 礙│ 之:一名兒童,就讀一學期補│ 構) 」,若│ │ 兒│ 助五千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一│ 改為「幼兒│ │ 童│ 萬元。 │ 園」亦適用│ │ 教│二、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 之。 │ │ 育│ 島及小琉球等六離島自九十三│二、各直轄市、│ │ 補│ 學度第一學期起,原住民鄉鎮│ 縣 (市) 符│ │ 助│ 自九十四學年度起,三足歲以│ 合申請資格│ │ 費│ 上未滿五足歲經鑑輔會安置就│ 人數資料應│ │ 。│ 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 (機構) │ 於截止期限│ │ │ 之身心障礙兒童,依下列補助│ 前鍵入特殊│ │ │ 基準補助之: │ 教育學生通│ │ │ 1.公立幼稚園 (機構) :一名│ 報系統: │ │ │ 兒童,就讀一學期補助二千│ 第一學期:│ │ │ 五百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五│ 每年十月三│ │ │ 千元。 │ 十日一前截│ │ │ 2.私立幼稚園 (機構) :一名│ 止。 │ │ │ 兒童,就讀一學期補助一萬│ 第二學期:│ │ │ 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二萬元│ 次年三月三│ │ │ 。 │ 十一日前截│ │ │三、社政、民政等單位已發給相關│ 止。 │ │ │ 補助經費者,本部不再重複發│三、符合申請資│ │ │ 給。 │ 格者年齡計│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 │ 算起迄時間│ │ │ │ ,由本部另│ │ │ │ 函知。 │ │ │ │四、依通報系統│ │ │ │ 實際登錄申│ │ │ │ 請案件核定│ │ │ │ 補助,第一│ │ │ │ 學期核定金│ │ │ │ 額,將於次│ │ │ │ 年一月核撥│ │ │ │ 。 │ ├────┼───────────────┼───────┤ │十三、鼓│一、補助條件:凡招收身心障礙幼│一、應於每年十│ │ 勵│ 兒之立案私立幼稚園,園內有│ 月三十一日│ │ 提│ 現職專任合格幼教教師於前一│ 以前由直轄│ │ 供│ 年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主管│ 市及縣 (市│ │ 幼│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特教專業│ ) 政府彙整│ │ 教│ 知能研習進修五十四小時,且│ 所屬立案私│ │ 教│ 該園確實辦理身心障礙幼兒轉│ 立幼稚園專│ │ 師│ 銜通報者。 │ 任合格幼教│ │ 在│二、補助基準:符合前款規定者,│ 教師在職證│ │ 職│ 每有一位教師,補助該園五千│ 明及前一年│ │ 進│ 元。 │ 進修特教專│ │ 修│三、經費用途: 經常門。 │ 業知能時數│ │ 特│ │ 證明等相關│ │ 教│ │ 資料提出申│ │ 專│ │ 請。 │ │ 業│ │二、依實際申請│ │ 知│ │ 案件核定後│ │ 能│ │ ,於次年撥│ │ 機│ │ 付補助款。│ │ 會│ │三、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 │十四、鼓│一、補助條件:凡招收身心障礙幼│一、應於每年十│ │ 勵│ 兒之立案私立幼稚園進用專任│ 月三十一日│ │ 進│ 合格學前特教教師任職滿一年│ 以前由直轄│ │ 用│ 以上,且該園確實辦理身心障│ 市及縣 (市│ │ 專│ 礙幼兒轉銜通報者。 │ ) 政府彙整│ │ 任│二、補助基準:符合前款規定者,│ 所屬立案私│ │ 合│ 每有一位教師,補助該園一萬│ 立幼稚園專│ │ 格│ 元。 │ 任合格學前│ │ 學│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特教教師證│ │ 前│ │ 書影本及在│ │ 特│ │ 職證明等相│ │ 教│ │ 關資料提出│ │ 教│ │ 申請。 │ │ 師│ │二、依實際申請│ │ 。│ │ 案件核定後│ │ │ │ ,於次年撥│ │ │ │ 付補助款。│ │ │ │三、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 │十五、補│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以每年五月│ │ 助│ ) 政府應擬訂推動學前特教方│ 二十八日之│ │ 辦│ 案工作計畫。 │ 全國特教通│ │ 理│二、補助基準: │ 報系統接受│ │ 學│ (一) 依通報系統各該縣市學前身│ 學前特教服│ │ 前│ 心障礙幼兒數計算。 │ 務身心障礙│ │ 特│ (二) 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補│ 學生人數核│ │ 教│ 助五萬元;五十人以上未滿│ 算。 │ │ 方│ 一百人者,補助十萬元;一│二、每年一月核│ │ 案│ 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補│ 定,各直轄│ │ 。│ 助二十萬元;二百人以上未│ 市、縣 (市│ │ │ 滿五百人者,補助四十萬元│ ) 政府應出│ │ │ ;五百人以上者,補助六十│ 具納入預算│ │ │ 萬元。 │ 證明及領據│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請款。 │ └────┴───────────────┴───────┘ 伍、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逐年編列於本部預算。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應就補助經費總額度,參照各項目之補助標準,規劃研擬該直 轄市、縣 (市) 政府年度特教工作計畫。於前一年六月一日至十六日 提出申請。 二、本部依補助標準核算後,於前一年八月十五日前將次年預訂補助經費 概算函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 陸、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部依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特教工作計畫審核後,核定各項目 之補助金額,該補助經費,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納入預算辦理, 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應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或「各 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等程序,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柒、補助成效及考核: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補助經費之 辦理績效評估報告送本部。本部應以評鑑、訪視或會議審查等方式, 對所提報告進行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