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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法字第 0960152959C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97 期 31383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私立學校法 第 4 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大學法 第 40 條
旨:
臺北縣準用教育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表:┌───────────────┬──────────────┐
          │  法      規      名      稱  │        條、項、款、目      │
          ├───────────────┼──────────────┤
          │大學法                        │第四十條第二項              │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三條                      │
          ├───────────────┼──────────────┤
          │專科學校法                    │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      │
          ├───────────────┼──────────────┤
          │私立學校法                    │第四條                      │
          ├───────────────┼──────────────┤
          │高級中學法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          │
          ├───────────────┼──────────────┤
          │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          │第二條                      │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                  │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三條                      │
          ├───────────────┼──────────────┤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第五條              │
          ├───────────────┼──────────────┤
          │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第四條                      │
          ├───────────────┼──────────────┤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第三條                      │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                            │
          │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十一條          │
          ├───────────────┼──────────────┤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第二條                      │
          ├───────────────┼──────────────┤
          │專科學校設立標準              │第二條                      │
          ├───────────────┼──────────────┤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三條                      │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第八條                      │
          │選介派遷調辦法                │                            │
          ├───────────────┼──────────────┤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四條                      │
          └───────────────┴──────────────┘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教育部民國 97 年 6  月 9  日台法字第 0970094426C
  號令,自 97 年 3  月 20 日變更為暫不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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