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政府公報 94 年夏字第 3 期 17-20 頁
有關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機關民國 92 年度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最有 利標辦理情形之說明
主 旨:本部調查各級政府機關民國 92 年度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辦 理情形,據報核有建請貴會辦理事項,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惠復。 說 明:一、依據審計法第 69 條後段規定辦理。 二、各級政府機關民國 92 年度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情 形,據中央及地方機關填復調查表統計結果,該期間共決標 456 件 ,總決標金額 561 億餘元,經本部調查結果,各機關辦理情形,歸 納如次: ┌────┬─────────────────────────┐ │調查項目│ 調 查 內 容 │ ├────┼─────────────────────────┤ │預算金額│查核金額以上件數 (92 件) 約占總件數 20.2 %,未達│ │級距 │查核金額之件數 (364 件) 則占 79.8 %,包括預算金額│ │ │低於 500 萬元者 147 件 (約占總件數 32.2 %) ;介│ │ │於 500 萬元至 2000 萬元者 149 件 (占總件數約 32.│ │ │7 %) ;介於 2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者 68 件 (占總件│ │ │數 14.9 %) ,顯示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普遍金額不大。│ ├────┼─────────────────────────┤ │招標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地方政府 (264 件) 較中央政府 (│ │ │192 件) 為多、鄉 (鎮、市) 公所 (131 件) 較縣 (市) │ │ │政府 (110 件含國中小自辦 26 件) 為多 (另北、高等二│ │ │直轄市辦理者 23 件) 、非專業機關較專業機關為多 (約│ │ │呈 8:2 之懸殊比率) ,另有部分鄉 (鎮) 公所或非專業│ │ │機關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件數異常偏高。 │ ├────┼─────────────────────────┤ │投標廠商│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平均每件工程投標廠商家數 (29 │ │ │家) │ └────┴─────────────────────────┘ 雜、施工項目較多,若未成立工作小組,僅憑評選委員短暫時間逕行評定 最有利標,顯欠周延。 在決標資訊公告方面,依據各機關查填 92 年度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 購以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計有 456 件。惟相同調查範圍,從政府採購資 訊公告系統中,擷取之案件總數竟高達 1,216 件,差異十分懸殊,歸究 其主要原因,係採購標的分類歸類錯誤、決標方式刊登錯誤、重複輸入等 ,顯示機關登錄決標資料誤填情形仍相當普遍,嚴重影響政府採購資訊正 確與公開透明;且亦發現有 57.3 %案件,未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 辦法第 13 條第 12 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布最有利標 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詊比結果。至於主 (會) 計監辦方式,有 37.3 % 案件主 (會) 計監辦程序與規定不符,如監辦評選過程或未監辦決標程序 等;又監辦者對於未依規定成立工作小組、未擬具評比報告或審查報告、 未依規定逐項評比等招標過程之行政作業程序缺失,均未見提出監辦審核 意見,顯未善盡監辦功能。 為期嚴謹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案件,督促機關善盡審查與監辦職責,並 加強政府採購資訊正確性,符合政府採購公開透明原則,允宜督促採購機 關應依規定確實成立工作小組,擬具評比報告,負起事前審查職責,並宜 製作審查報告,明確交代廠商差異,便於採購監督稽核;另宜加強督促採 購機關正確刊登決標公告,對公告內容應確實檢核,並研議訂定相關罰則 或採行有效因應措施;再者,宜加強教育監辦人員對最有利標監辦相關事 宜,發揮其應有之功效。 (六) 加強稽核最有利標案件,追蹤評核最有利標目的達成度與廠商服務 建議落實情形,全面檢視最有利標執行成效 最有利標為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始推行之決標方式,行政作業程序相 當繁瑣,法令規定複雜,評選專業性較高,貴會雖訂有最有利 標評選辦法等多項法令規定,並制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供各機關 參考。惟機關往往未熟稔相關承辦作業程序與規定,且欠缺可供仿 傚或參考之案例,甚至引用錯誤情事亦屬常見。本部調查結果,各 機關執行過程,無論招標文件規定、招 (決) 標公告、選用評定方 式及評選項目與權重或配分、監辦、評選、決標程序等各階段作業 缺失甚多,影響招標公平與合理性。惟各級採購稽核小組報告,則 多偏重於合規性或程序性查核,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適用性與合 理性、評選過程與主 (會) 計監辦作業等實質內容,往往未能深入 查核,亦未探究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最終成效,衍生缺失一再發生 ,甚至重複援用前例之錯誤 (如退輔會或衛生署所屬機關,類似工 程經常援用其他機關近期決標案件,加以修改) 。 再者,最有利標目的在於評選出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合理之 廠商,惟從施工查核角度探討,本部調查案件中,有 28 件工程於 施工階段,曾接受各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其中 9 件列為甲 等 (占 32.1 %) 、18 件列為乙等 (占 64.3 %) 及 1 件為丙 等 (占 3.6%) ,其乙等及丙等比率近 7 成,工程品質未見明顯 提升;又施工進度方面,約有 6 成案件將升採購效率,列為採最 有利標之理由,得標廠商所提施工或品管計畫,亦經評選委員給予 高度肯定始能得標,惟經統計仍有 25 件工程施工進度落後 (扣除 已完工或尚未開工等 27 件後,約占 23.4 %) ,顯未完全符合最 有利標目的。另亦發現決標後變更服務建議書內容 (包括施工計畫 、品管計畫、材料或設備等) 、服務建議或計畫未落實執行、評選 出廠商財務困難或多年未承攬工程之廠商、創意或回饋不符需求或 無法履行、完工驗收後缺失仍多等諸多成效欠佳之情事,顯示採最 有利標決標方式,未收有效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功能、技術等相對 回饋之立意。 為期矯正機關執行最有利標決標作業缺失,督促機關達成符合 最有利標目的與精神,提升政府財政預算效能,允宜加強訓練各機 關採購稽核小組成員,促其嫻熟最有利標法令與制度,適切規劃查 核項目與重點,深入探究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適切性、合理性及 公平性,並為有效掌握最有利標實施情形,允宜建立相關機制,如 透過採購稽核或施工查核機制,追蹤評核最有利標目的達成度與廠 商服務建議落實情形,並全面檢視最有利標執行成效。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