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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審計部
發文字號: 台審部五字第 09700000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2 條
旨:
鑑於準用最有利標之核准及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等事項,均較最有利標寬鬆
,不當引用不僅違反法令,亦涉有影響採購公平性,允宜研謀防範不當引
用情事發生,並周延相關作業規定,以落實制度之執行

主    旨:本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
     據報核有應請 貴會辦理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惠復。        
說    明:一、研謀防範財物採購不當援引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落實制度之執
            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l0  款規定,委託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以及辦理設計競賽得採限制性招標評選優勝廠
              商,其採行毋須經上級機關核准,且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亦可開、決
       標,按貴會編印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將上述方式稱為準用最有利標。
              惟本次調查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之財物採購,核有不當援引上述規定
              辦理情事,舉如採購兼具財物及勞務性質者,其勞務金額低於財物金
              額,卻援引委託專業服務方式辨理;採購標的定有標準樣式規格,所
              涉設計範疇甚低,仍採設計競賽辦理等;甚有財物採購案件,原依政
              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行最有利標決標者,為避免上
              級機關之核准,轉採行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次就地調查 33 
              案準用最有利標,即有 6  案有上述情事,占 18.2%,詳附表 l)。
              鑑於準用最有利標之核准及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等事項,均較最有利標
              寬鬆,不當引用不僅違反法令,亦涉有影響採購公平性,允宜研謀防
              範不當引用情事發生,並周延相關作業規定,舉如於「最有利標錯誤
              行為態樣」增列相關態樣等,以落實制度之執行。                
          二、研增財物採購適用之專家學者類別並提昇其受聘意願,以確保評選作
              業程序之遂行                                                
              依據貴會建置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財物採購標的共分為 76 類
              ,較諸工程採購之 29 類、勞務採購之 25 類,為政府採購中類別最
              多者;有關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貴會雖已建置名單供機關選
              任,並逐步擴增其類別及人數,惟其設置種類尚未涵蓋各類財物採購
              ,以致機關辦理部分種類之財物採購,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合委員(
              舉如禮品、禮券等),另行簽辦遴聘委員者,亦難遴聘具與採購案相
              關專長之委員,本次就地調查 147  案中即有 32 案(占 22%)之委
              員,未具與採購案有關專長;又採購機關於前開建置名單遴聘專家學
              者時,經書面調查 1,039  案中有 375  案(占 36.1%)反映於徵詢
              委員參加意願時,委員有表明不同意參加情事,顯示委員受聘意願低
              落。允宜適時擴增不同財物類別之專家學者人數,並研謀提昇其受聘
              意願,以確保評選作業程序之遂行。                            
          三、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之宣導訓練及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正確執行
              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以適用最有利標辦理之財物採購達 860  案,其
              案件數量較工程採購為多,次於勞務採購。經核其執行情形有諸多缺
              失(詳如附表 2),其中尚有於辦理前未評估採購是否屬異質不宜以
              最低標辦理著,或對如何評估財物採購之異質程度差異高低有困難者
              ,經書面調查 1,039  案中,有 232  案(占 22.3%)反映有困難情
              事,顯示各機關對財物採購最有利標之作業仍未臻瞭解,致未能正確
              執行;另依貴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9  點
              規定,各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惟
              於本次書面調查 1,039  案中,亦僅有 246  案(占 23.6%)曾接受
              各相關採購稽核小組實施稽核。鑑於財物採購種類繁多,各機關執行
              易生疏漏,且貴會對於財物採購尚未如工程採購,另訂有異質採購認
              定原則等相關作業規定供機關參循使用,允宜適時研訂相關須知範本
              ;並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之宣導訓練及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正確
              執行。                                                      
          四、研謀解決最有利標執行問題,以周延制度規章                    
              本伺次就地調查 147  件財物採購案,其執行過程另核有共通性之缺
              失事項,諸如評選委員出席率偏低、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作業方式不一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作業方式不一等,詳述如次,茲提供貴會參考,
              並注意工程、勞務採購有無類比情事,俾適時研修相關法令規定,以
              周延最有利標作業規章:                                      
          (一)評選委員出席率偏低:委員請假未出席者有 89 案(占 60.5%)其
                中內聘委員較外聘委員之出席率更低,內聘委員係以機關人員為主
                ,卻未能以採購評選任務為優先,難謂合宜。                  
          (二)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依貴會函釋採購評選委員須知
                須檢送各委員,惟對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各機
                關有請委員簽認者,亦有於召開評選會議宣讀者。              
          (三)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之作業方式不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之 1  規定,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客意見
                有異,應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顯示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對評選
                結果有重大影響,惟各機關對初審意見有經機關內部程序核定者,
                亦有逕送評選委員會者,慎重程度不一。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審計部第五廳(含附件)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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