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間有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小額採購,影響採購公平。請明確規範確認 廠商未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點,供各機關遵循
主 旨:本部審核中央政府各機關民國 104 年度 10 至 12 月份歲計會計相關資 訊檔案結果,核有建請貴會辦理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惠復。 說 明:一、機關間有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小額採購,影響採購公平。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依 102 條第 3 項 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內或 1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另貴會於民國( 下同)99 年 5 月 12 日訂定(104 年 9 月 17 日修正)「機 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 錯誤態樣」其中「二、採購、履約管理、驗收階段」列舉錯誤態樣 :「(十)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 103 條。」並於 101 年 2 月 4 日訂定採購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共 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函請各機關轉知所屬機 關參採,以強化政府採購內部控制。 (二)本部審核中央政府各機關(不含國防部所屬及國家安全局)104 年 度 10 至 12 月份歲計會計相關資訊檔案結果,核有部分機關辦理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逕洽拒絕往來廠商辦理計 251 筆 ,支出總金額 901 萬餘元,其中,支出總金額逾 l 百萬元者計 有內政部、法務部、農業委員會 3 個主管機關;5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者計有交通部、環境保護署、文化部 3 個主管機關( 詳附表 1)。另同期間支出總金額達 40 萬元以上者計有環境保護 署督察總隊、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 2 個機關(詳附表 2 ),核與上開規定有間,請督促各機關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建請明確規範確認廠商未 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點,俾供機關遵循。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 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另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 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第二、(十)項:「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 103 條。」爰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不得向拒絕往來廠商 採購。 (二)據部分機關反映,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該類採購案係因:1.訪價階 段廠商尚未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機關核准採購後,通知廠商履 約時,該廠商始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2.經核准採購時,該廠商尚 未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簽約時,該廠商始被列為停權廠商;3. 辦理諸如文具用品、便當、電器設備修繕等小額採購案,多僅以電 話訪價、通知廠商履約或逕洽廠商採購,並未簽訂契約,嗣機關簽 辦付款時,始發現該廠商於上開作業期間經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等。鑑於貴會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有關「開標 作業」之作業程序說明一、(四)規定「主辦單位於開標前查察是 否有本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情形;若 有前者,則全案不予開標;若有後者,則個別廠商之標不予開標。 」已律定招標機關應於開標前確認投標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惟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自訪價至通知廠商履約,多 未有招標、開標及決標等作業程序,部分採購之履約,亦未簽訂契 約,致各機關於採購期間查詢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之時點間有 差異,並衍生涉向拒絕往來廠商採購或付款之情事。建請明確規範 確認廠商未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點,俾供各機關遵循。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審計部第一廳、審計部第五廳(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