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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國字第 0930151607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60 期特刊 43-4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修正「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五點
          、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五點、
          第六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
          點
          二、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文教基金會、社會團體、學術研究機構
              為限。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申請案獲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案執行,不得以補助經
                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若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應於一
                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二) 經費核銷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一
                式三份 (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
                下載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一式 (含電子檔案) 報部備查。
                 (報告內容含封面【應註明單位全名、活動名稱、辦理起迄時間、
                地點】、核定之計畫書、活動相關書面及具體成效評鑑等,彙編成
                一冊。)
          六、補助成效與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 本部視情形得抽訪,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成效,將作為非營利團體推
                動幼稚教育績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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