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報 第 360 期特刊 43-44 頁
修正「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五點 、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五點、 第六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 點 二、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文教基金會、社會團體、學術研究機構 為限。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申請案獲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案執行,不得以補助經 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若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應於一 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二) 經費核銷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一 式三份 (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 下載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一式 (含電子檔案) 報部備查。 (報告內容含封面【應註明單位全名、活動名稱、辦理起迄時間、 地點】、核定之計畫書、活動相關書面及具體成效評鑑等,彙編成 一冊。) 六、補助成效與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 本部視情形得抽訪,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成效,將作為非營利團體推 動幼稚教育績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