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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國字第 09300683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55 期 12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修定「教育部補助非營利民間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並將名
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修定「教育部補助非營利民間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並將名
          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自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附    件: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補助非營利團體推動幼稚教育,以
              結合民間資源促進幼稚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文教團體為限。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 補助原則
                1.以能具體提升幼教課程及教學活動為原則或促進幼教學術交流之
                  活動為主。
                2.補助額度以申請額度之三分之二為限。
           (二) 補助項目:
                1.研討會、講習會、研習會或發表會:針對本處理原則之補助項目
                  ,以鼓勵協助幼稚園教師專業成長或增進幼教學術領域發展為主
                  之研討會、講習會或教學發表會等。
                2.主題性活動:以幼稚園幼兒或親子為主題或範圍之動態活動。
                3.其他:符合本原則之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其他類型活動或計畫。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應於預計辦理期程二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 (如附件) 、團體核
                准立案證書影本、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 (含自籌款、向各政府機關
                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分別所占比例) 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經本部依行政程序等規定俟簽奉核定函復後,由該單位備文檢據向
                本部申請撥款。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向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規定、核定之計畫書
                及經費,倘因故變更或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准;倘因故取消活
                動者,應於活動確定取消後一個月內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二) 經費核銷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
                到部 (請逕上本部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
                章點選會計處,下載經費核撥結報表) 。並將成果報告 (一式二份
                ) 報本部備查。 (報告內容含封面【註明單位全名、活動名稱、辦
                理起迄時間、地點】、核定之計畫書、活動相關書面及具體成效評
                鑑等,彙編成冊送本部。)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監督。
           (二) 本部視情形得抽訪,受補助單位之執行績效,作為民間團體推動幼
                稚教育績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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