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報 第 355 期 12 頁
修定「教育部補助非營利民間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並將名 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修定「教育部補助非營利民間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並將名 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自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附 件:教育部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稚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補助非營利團體推動幼稚教育,以 結合民間資源促進幼稚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文教團體為限。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 補助原則 1.以能具體提升幼教課程及教學活動為原則或促進幼教學術交流之 活動為主。 2.補助額度以申請額度之三分之二為限。 (二) 補助項目: 1.研討會、講習會、研習會或發表會:針對本處理原則之補助項目 ,以鼓勵協助幼稚園教師專業成長或增進幼教學術領域發展為主 之研討會、講習會或教學發表會等。 2.主題性活動:以幼稚園幼兒或親子為主題或範圍之動態活動。 3.其他:符合本原則之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其他類型活動或計畫。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應於預計辦理期程二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 (如附件) 、團體核 准立案證書影本、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 (含自籌款、向各政府機關 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分別所占比例) 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經本部依行政程序等規定俟簽奉核定函復後,由該單位備文檢據向 本部申請撥款。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向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規定、核定之計畫書 及經費,倘因故變更或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准;倘因故取消活 動者,應於活動確定取消後一個月內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二) 經費核銷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 到部 (請逕上本部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 章點選會計處,下載經費核撥結報表) 。並將成果報告 (一式二份 ) 報本部備查。 (報告內容含封面【註明單位全名、活動名稱、辦 理起迄時間、地點】、核定之計畫書、活動相關書面及具體成效評 鑑等,彙編成冊送本部。)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監督。 (二) 本部視情形得抽訪,受補助單位之執行績效,作為民間團體推動幼 稚教育績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