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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國字第 0930015297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51 期 2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人權教育工作原則」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人權教育工作原則」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十八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辦理人權教育工作原則」第七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辦理人權教育工作原則」第七點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 本計畫結案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請逕上本部網站下載, http://www.edu.tw/「法令規章」/「
                會計處」/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者,應依規定追
                繳補助款項。
           (三) 本補助款縣市政府需納入預算辦理。
           (四) 主辦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五) 補助款如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均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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