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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國字第 0920178644E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50 期 22-2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訂定「教育部補助辦理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國中學生英文生活
營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教育部補助辦理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國中學生英文生活
          營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辦理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國中學生英文生活營
          要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辦理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國中學生英文生活營要點
          一  依據:行政院核定「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編號 1.1.2「師
              資計畫」。
          二  目的:
           (一) 針對社經文化不利地區國中學生,辦理合適有效之英文學習活動,
                以提昇學生英文基本能力,達縮短城鄉差距。
           (二) 經由學生實地參與學習,增進我國中等學校學生對英語之瞭解及能
                力,厚植我國青少年於未來國際發展之競爭力。
           (三) 使國中學生可不必花費大筆費用參加遊學團,於國內即可接受一流
                英語文師資教學,藉以提升本身英文能力。
          三  補助對象:
           (一)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四  補助原則:
           (一) 參加對象:以低收入、原住民、偏遠地區、身心障礙國中學生為主
                ,其餘一般學生為輔。
           (二) 補助項目: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 參加學生費用:低收入、原住民、偏遠地區、身心障礙國中學生
                  免費參加,經費由本部補助,以每人每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含
                  住宿費用) 為限。一般學生應自費參加。
                2 開班費:除補助學生成本費用外,並得補助每班新臺幣一萬元。
                   (本案經費不得使用於行政管理費、機關內部人員工作費及場地
                  費)
           (三) 辦理方式:
                1 課程設計中可結合體育 (運動) 、藝術活動辦理,營造全英語之
                  學習環境,以提昇學生聽、說、讀、寫英文之能力。
                2 主辦單位辦理國中學生英文生活營,可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學
                  專長之師資,或與國外大學合作短期延聘國外大學優秀專業英語
                  文教師參與教學工作。
                3 辦理國中學生英文生活營時應設生活輔導員,以輔導學生學習英
                  文,提供受訓學員全英語學習環境。
           (四) 辦理時間: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以假期間辦理不影
                響學校課務為原則。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活動前一個月,將申請表及計畫、經費概算送本部審查
                ,逾期及資料不足者不予補助。
           (二) 審查方式:各申請案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初審後,再委請相關學者
                專家二人至三人進行審查,並簽註審核意見,再依本部行政程序簽
                呈核定執行。因審查作業需耗時二至三週,請及早送件,避免影響
                經費核定時間。
          六  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 本補助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應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請逕上本部網站下
                載,http://www.edu.tw/「法令規章」/「會計處」/本部經費相
                關法令規章/「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
                附表) 向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規定及核定之計畫書及經費
                項目執行。
           (二) 因故變更或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備;因故取消活動者,應於活
                動確定取消後一個月內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三) 本案經費為部分補助,憑證免報本部核銷,並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
                理。補助款如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均按補助比例繳回結餘
                款。
           (四) 活動結束一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將「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 (一式兩份) 報本部備查
                。
           (五) 主辦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七  成效考核:
           (一) 主辦單位是否達成預期參加人數、數量、品質。
           (二) 主辦單位運用本部補助款之情形,是否專款專用,並自籌部分經費
                。
           (三) 主辦單位能如實施時程完成計畫所列各項活動,並結合體育 (運動
                ) 、藝術活動辦理。
           (四) 活動是否營造全英語之學習環境,提昇學生聽、說、讀、寫英文基
                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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