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12 期 33365-33366 頁
修正「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 點」 附 件: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修正規 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所定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 事宜,以提高行政效率,並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為之,受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負責二 學年度教科圖書計價、議價作業,並於前一學年度即開始規劃相關事 宜。 三、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 四、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之訂約機關學校,為負責議價 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學校。 五、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之適用機關學校,為委託訂約機關 學校辦理該共同供應採購之全國各國民中小學及機關。 六、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標的,為國民中小學各領域教科 圖書(含習作)、彩色大字體教科書及點字教科書。 七、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 共同供應採購計價作業小組,負責制定、審議教科圖書共同供應契約 價金計算方式等事項。 前項作業小組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該 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該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其中應包括國立編譯館代表、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 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該年度負責議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代表、次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 表及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其中應包括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 (市)國民中學校長、國民小學校長。 (三)教師團體代表:全國教師會代表及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 縣(市)教師會代表。 (四)家長代表:其中應包括全國家長團體代表、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 直轄市或縣(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五)專業團體代表:其中應包括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印刷工業技術研究 中心、大學圖文傳播學系、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及會計師公 會等專業團體代表。 八、前點所定作業小組之運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二)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三)作業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時,得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四)委員聘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九、負責議價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 共同供應議價作業小組,負責制定、審議教科圖書共同供應議價須知 、共同供應契約及相關招標文件等事項。 前項作業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該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指派具採購專業代表各一人擔任。 十、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將計價、議價作業計畫、經費預算(包括其出席費、審查費等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並俾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