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30 期 33641 頁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發布,臺北縣準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部分條文關於直 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 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